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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根因探析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王二平 日期:2012-01-12 11:19:47
。但是,总存在一个根因,或衍生出其他贡献因素,或者给其他贡献因素以机会。安全管理失效就是安全事故的根因。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同样是一个有着制度设计纠错机制的复杂社会政治系统。社会安全管理也可以借鉴这一理论,探明群体性事件的根因。用这种系统论的视角审视上述关于群体性事件原因的认识就会发现,有的难以自圆其说,如制度和法律缺陷、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是高度集权统一的国家,可为什么有的地方群体性事件频发,有的地方却比较安定祥和?而且改革开放以来是我国法制建设大发展的时期,为什么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却超过了法制尚不健全的新中国成立初期,甚至超过了“砸烂公检法”的“文革”时期?同样也不能解释,为什么经济发达和欠发达地区都既有安定祥和的地方,也都有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方?还有的被认定的原因,只是社会问题的表征而非根因,如社会不满情绪、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冲突、对党政部门的政治信任问题等。社会不满情绪是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研究用来说明社会形势的一个术语,本身并不能表明人们因何而不满。不同社会群体的存在即隐含了利益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必然表现为对抗性冲突,特别是与当地党政部门的对抗。事实和研究都表明,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冲突是经常性的。公共管理的一个主要职能,就是调整社会群体间的利益结构,维持社会秩序,避免和消除冲突。对党政部门的不信任可能减少合作行为,但不必然引发与党政部门的对抗性冲突。
  最可能引起人们共鸣的,是认定腐败现象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毋庸讳言,伴随着改革开放,各种腐败现象不断滋生,激起了极大的民愤。此外,还可加上部分公务人员的不良工作作风,即对待人民群众、对待本职工作不端正的动机和态度。对这种不良行为的批评不断见诸媒体,也是民众对党政部门产生不满的一个原因。这两种行为有一个共同性质,即它们都是部分公务人员个体的违规行为。迄今披露的腐败及不良工作作风案件,尚无一例有任何制度根据。民众从亲身经历或媒体报道中,既了解到腐败案件,也感受到各级党政部门在惩治腐败和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构建和谐社会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还有一类党政部门行为尚未进入多数学者的视野,那就是公共政策失误和不当行政。美国政治学家埃斯顿将公共政策定义为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权威的分配。这一定义可以体现党政部门与民众之间的行为联系。改革开放以来,各领域的改革“摸着石头过河”,并不都尽如人意。各地党政部门的一些具体政策和行政行为,也引起当地民众的不满。这类行为与腐败和不良工作作风有两点本质区别。第一,这些行为的偏差并非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本意。这正符合人误的基本性质——人的意向行为非意向性地偏离预定标准。人都会失误,党政部门公务人员、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也不例外。第二,它们是党政部门的组织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这就不再仅仅是公务人员个人的人误了。英国心理学家瑞森根据人的认知操作水平,将人误分为技能基、规则基、知识基三种类型。这里只介绍主要与公共政策失误和不当行政有关的知识基人误,即在解决问题时调不出长时记忆中的知识经验或调用错误,如考试时想不起学过的知识,在到过的地方走错了路等。显然,公共政策失误和不当行政应是党政部门决策者和工作人员的知识基人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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