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根因探析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王二平
日期:2012-01-12 11:19:47
一
目前,群体性事件已不再为大家所讳言。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群体性事件伴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增加。多数群体性事件是由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程移民等补偿纠纷引发,还有一些群体性事件局限于某一行业或职业群体,同样与劳动关系变更或某种物质利益纠纷有关。这些群体性事件参与者边界清晰,利益诉求明确、单一。然而,2004年10月18日发生在重庆市万州区的一起群体性事件,让人们看到了另一种现象——原本普通的民事或治安纠纷,行政执法人员一介入处理,冲突矛头立刻转向当地党政部门;以含混、宽泛的政治诉求替代其他事件中明确、单一的经济利益诉求;参与者与旁观者的边界模糊,冲突的对象却很明确,一致指向当地党政部门;部分参与者行为暴烈,却只损毁党政部门的财物,不波及私人财物,极少人身伤害。万州事件绝非孤例,后来陆续发生的安徽池州事件(2005年)、四川大竹事件(2007年)、贵州瓮安事件(2008年)、湖北石首事件(2009年)等,都有类似的特征。一些记者和学者将其称为“无直接利益冲突”或“非预谋性突发事件”。
“群体性事件”起初是官员用以替代“聚众闹事”的中性说法。但对于什么属于群体性事件,官员和学者们的见解不尽一致。我们在研究中,将群体性事件界定为部分群众与当地党政部门或强势社会集团的对抗性冲突。这里所说的“强势社会集团”,通常为当地的国有或民营企业。但在它们行为的背后,总能发现当地党政部门意志的影子。这一界定,就将群体性事件与流氓群殴、与传统的村里间或宗族间争夺资源或利益的争斗、与一般的宗教或民族矛盾引发的冲突、与境外敌对势力利用矛盾挑唆群众与国家的对抗等,明确区分开来,而凸显其恶化的官民关系、体制外的利益诉求方式、地域性等基本属性。单从处置上讲,这种区分也很必要。对于后几类冲突,党政部门置身于冲突之外,因此能够果断地依法处置而无顾虑。而在群体性事件中,各地党政部门身为冲突的当事一方,其处置的正当性自然会受到质疑,因此其往往顾虑重重,颇费踌躇。
二
万州事件显示,民众中潜藏着广泛的社会不满。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可为什么又会频发群体性事件?为什么部分民众偏要寻求体制外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会存在对社会现实不满的人。近年来不断有袭杀小学生、灭门等反社会行为的报道,但这些事件最终都没有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可见,这类因个人原因产生的反社会行为,不具有发展为群体性事件的号召力。能够引发广泛的社会不满,而且直接导致群众与当地党政部门对抗的根因,只应从各地党政部门的行为中寻找。
很多学者致力于揭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这些认识可以大致概括为7类: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冲突,分配不公正导致社会不满情绪,正常利益诉求渠道失效,制度或法律系统缺陷,腐败现象,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对政府的政治信任问题。须指出的是,这些对群体性事件原因的认定,都是思辨的。
系统安全的心理学理论认为,以“纵深防御”理念设计的复杂社会技术系统(如核电、民航、铁路、电力、化工等工业企业),不再可能因某个技术失效、人员失误或违章而致使整个系统崩溃。所有威胁安全的因素统称为事故的“贡献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