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主发展新视角: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融合式发展
是其核心权力,也是权力介入的最终程序边界。换句话说,党员在党内民主中起最终的决定作用,人民在人民民主中起最终的决定作用,这样的核心权力是不容替代的,也是绝不容侵犯的。以“四议两公开”制度为例,“支部提议,两委班子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决议,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的决策程序,其实质是由决策组织权、决策建议权、决策审议权、决策决定权、决策监督权这“五权”构成相互衔接的决策流程。具体说来,由基层党组织行使基层重大决策的组织权,负责提出需要研究决策的重大问题,并组织领导决策形成和实施的全过程;由两委班子行使决策建议权,完善决策方案;党员大会主要行使决策的审议权,对决策的完善提出改进方案;村民大会行使最后的决策决定权,重大问题必须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全体党员和村民行使决策监督权,督促决策的实施。在这样的决策流程中,党的领导权、党员的参与权与村民的决定权的边界是清清楚楚的,最终是村民说了算。同样,在党内公推直选中,虽赋予了群众的初始提名权、建议权和全程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但各个环节中的决定权都是赋予党员履行的,最终是党员说了算。可见,只有约定各自的权力边界,才能保证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使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起来,使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有机融合起来。
(四)互动基础:差异协同。融合不是无差别境界。差异协同是融合性民主发展的认识基础。所谓差异,即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范畴是不同的,可谓“互不同质”,在“权源”、性质、地位与功能上存在差异。同时,利益多元、观念多元、文化差异等因素,可能产生党内外看问题角度不同、具体观点不尽相同等差异。所谓协同,即二者都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人民利益为最后依归,在价值目标追求上是协同的、一致的。从实践案例看,既要承认、尊重差异,又要在目标协同的基础上化解矛盾、缩小差异、趋向一致。承认、尊重差异,就是要正确处理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之间的关系。虽然在实践中会出现党内意见与党外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也会导致各自的表决结果不同的情况,但当党内与党外的意见有差异时,决不能简单地否定融合性民主的功效和作用,认为群众的意见只是修饰,掉入情绪型质疑的泥潭。面对差异,最重要的是如何在差异中求谅解、求协同。比如,在人民民主系统中,当党组织的主张遇到群众否定时,我们要尊重人民的选择。在党内民主系统中,当党员的意志与人民的愿望不一致时,我们要尊重党员的决定。在这里,“必须注意区别:反对某个同志的某个意见,不等于反对这个同志,反对某个领导机关的某个同志,不等于反对这个组织,不等于反领导,更不等于反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同理,反对党组织提出的某个建议、某个方案、某个人选,不等于反对这个组织、反对党的领导。人民群众的态度,是与执政党的引导、说服、教育有关的。面对党内外认识的差异,党组织只能采取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的办法求得解决,决不能采取压服的办法。对于正确的主张,党组织要通过说服教育,使大多数人民群众相信、认同这个主张的正确性。同时,还要从党内查找问题,分析群众反对的原因,然后进行整改。只有既尊重差异又追求协同,才能最大限度地缩小二者间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