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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下期

农村社会治理中的 “四元主体”关系异化及其修复——基于对贵州省B乡“美丽乡村”建设的考察/毛明明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毛明明 日期:2021-06-25 17:02:23

   【摘  要】农村利益主体间的关系表现是农村社会治理现状的真实写照。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村合作社和村民共同构成了农村社会治理中的“四元主体”,但因权责配置失衡、治理参与主体非结构化安排、村民选择性公共参与逻辑、治理机制不健全且碎片化以及规范化治理制度供给不足等,主体间关系呈现出“行政指挥—迎合执行”“乏力参与—双面回应”“权威下达—消极服从”和“利益汲取—惯性依赖”的异化特点。对此,为了有序和深入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活动,需要进一步理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间的主体权责关系,明确乡镇政府和村民间的主体地位关系,培育村委会和村民间的主体信任关系,界定村委会与农村合作社间的主体运作场域,提升村民的自治与话语表达能力。

  【关 键 词】农村社会治理;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村合作社;村民;关系异化;关系修复
  【作者简介】毛明明(1987— ),男,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公共行政理论与地方政府管理。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政府购买民办教育服务的风险识别与防范策略研究”(项目编号:19YJC880063)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21)10-0108-0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农村社会建设的持续推进,农村社会的异质性、农业发展的薄弱性和农民矛盾的潜在性等都为农村社会治理带来了极大挑战,特别是不同主体利益诉求的复杂性更对实现农村社会的善治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有效调和多元主体间的关系正成为农村社会治理领域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点贵州省B乡作为研究样本,系统考察农村社会治理活动及其治理参与主体间的应然和实然关系样态,进而精准识别主体利益诉求,维护主体关系,不仅能为优化农村社会治理机制和丰富乡村治理理论提供学理参考价值,同时对推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社会治理中“四元主体”关系异化的具体表现
  农村社会治理中的主要参与主体可分为组织性主体、群体性主体和个体性主体,其中组织性主体包括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群体性主体包括农村互助组织、公益性组织以及商业组织;个体性主体包括农村精英和普通村民。[1]基于该主体划分方法,本文选取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村合作社和村民四个维度,构建农村社会治理活动中的“四元主体”关系分析框架,探讨各主体间的关系。
  (一)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间的“行政指挥—迎合执行”关系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是我国农村管理体制中的基本政治关系。在应然层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可知,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和协助的关系。同时,“政府负责”要求乡镇政府能够主动肩负行政职责带领农村发展,在乡村社会秩序构建和社会格局形成中依靠行政合法性推动农村社会稳定健康发展。但在实然关系中,乡镇政府总会不自觉地把村委会看成自己的下级组织和从属机构,采用由上及下的行政命令介入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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