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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下期

农村社会治理中的 “四元主体”关系异化及其修复——基于对贵州省B乡“美丽乡村”建设的考察/毛明明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毛明明 日期:2021-06-25 17:02:23
能力
  有序的公众参与是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要求。村民是农村社会治理的核心参与主体,在自治能力方面,要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能动作用,探索村民小组协商和管理的有效方式。同时,要健全村民提议与村委会征集相结合的村务提案机制,不断完善民主决策协商程序。在话语表达能力方面,需要对村民的主体意识和民主思想进行培育,引导其通过规范和有序的话语途径表达利益诉求。在行动支持层面,乡镇政府不仅要积极开展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政策宣传,提升村民参与基层政治生活的价值理性和积极性,还要健全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利益协调机制,及时掌握和回应村民关切,规避村民复杂性利益诉求造成的主体行为失范和治理结构失衡等风险。
  四、结语
  农村社会治理现状不仅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直观反映,更是乡村振兴践行效度的衡量标尺。从B乡个案来看,“美丽乡村”建设虽然改变了村容村貌,也回应了我国农村建设发展的部分初衷,但由表及里,农村社会治理中的“四元主体”关系异化表现,无不折射出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多重利益发展格局的困境。虽然该乡只是一个缩影,但它为探寻农村社会善治路径提供了分析样本和参考价值。当然,对治理参与主体间关系的分析只是一个切入点,如何从关系到个体,从个体到群体,从群体到组织,再从组织到社会,不断扩展农村社会治理的分析维度,对其进行循序渐进的理解和把握仍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1]宋仕平,秦瑛,徐静.多元主体共治:乡村社会治理的制度化选择:基于宜昌市仓屋榜村“一二五”治理模式的分析[J].青海民族大学(社会科学版),2015(4):50-56.
  [2]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270.
  
  责任编辑 史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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