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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治理中的 “四元主体”关系异化及其修复——基于对贵州省B乡“美丽乡村”建设的考察/毛明明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毛明明 日期:2021-06-25 17:02:23
村事务。当乡镇政府下达的指令与农村实际情况发生利益冲突和摩擦时,乡镇政府会倾向于利用行政权威解决问题。村委会也俨然把自己作为政府机构在农村的“触角”,面对“上级”命令全盘接受,其自治性正逐步被行政性所取代。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演变成了典型的“行政指挥—迎合执行”关系。
  (二)乡镇政府和村民间的“乏力参与—双面回应”关系
  在农村社会治理中,乡镇政府和村民之间理应是“诉求—反馈”和“建议—沟通”的双向循环关系。乡镇政府作为维护政民关系和推动乡村社会善治的动力主体,应从“公民诉求”出发,主动打破官民隔阂,不断提升村民的信任感。但在实然层面,乡镇政府在农村公共事务的处理上和村民之间很难形成有效的互动,同时,村民面对乡镇政府的实际作为则表现出“双面人”特性,即明面从众称赞,背面疑虑抱怨。乡镇政府和村民之间日益淡化的“弱关系”,造成了村民公共参与空间的不断压缩和乡镇政府公信力的悄然消解。
  (三)村委会和村民间的“权威下达—消极服从”关系
  村委会与村民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村委会和村民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提供服务的出发点应是公共性的责任担当和自治性的价值关怀。其次,村委会和村民应是决策与执行决策的关系。在公共事务的处理上,村民被赋予了民主决策的权利,村委会只扮演执行者的角色。再次,村民和村委会应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村民应具有对村委会提供农村公共服务、调节民事纠纷和落实国家政策等事项的监督意识和行动。但从B乡“美丽乡村”建设的实践看,村民和村委会之间在公共利益诉求征集、政策执行以及公共话语表达中的实然关系更多地表现出“权威下达—消极服从”的特点,面对农村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如村民的利益纠纷,村委会往往借用“政府之权”谋求“管理权威”,使村民迫于压力不得不放弃“抗辩权”,这明显与村委会的成立要义和公共治理中的主体协商对话等要求背道而驰。
  (四)农村合作社和村委会间的“利益汲取—惯性依赖”关系
  在学理层面,作为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和作为互助组织的农村合作社应是“帮扶—反哺”的互长关系:村委会为农村合作社成立和发展提供资源和智力支持,农村合作社可以借助村委会的帮扶发展产业,为乡村发展输入经济活力。然而,在实践层面并非如此。比如,在B乡民宿旅游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部分村委会扮演乡镇政府的“代理人”,表现出明显的行政化倾向,一些来自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外部乡村精英将合作社作为集体赢利和谋取私利的工具,从中汲取和转移公共利益,导致“内部人控制”风险的产生。虽然村委会过度干预会打乱合作社的管理秩序,但合作社似乎也适应了这种照顾,致使合作社的功能出现虚化和弱化,逐步被村委会所替代。这种不健康的“利益汲取—惯性依赖”关系不仅成为滋生团体共谋的“温床”,消解了村民自治规则的合法性,也会抑制合作社的自主性,导致私利驱逐公利和合作社“空心化”现象。
  二、农村社会治理中“四元主体”关系异化的生成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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