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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治理中的 “四元主体”关系异化及其修复——基于对贵州省B乡“美丽乡村”建设的考察/毛明明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毛明明 日期:2021-06-25 17:02:23
选择性参与公共事务也变得无可厚非。
  (四)治理机制不健全且碎片化
  农村社会治理机制的不完善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监督机制缺乏。农村社会治理意味着对农村持续性的公共资源投入,但监督主体的缺位和监督手段的匮乏,势必造成强势主体的利益共谋和公私不分,导致农村公共事务中的灰色地带和暗箱操作屡见不鲜。二是沟通机制缺乏。由于村民与村委会之间、村民与乡镇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狭窄以及政府管理沟通能力的欠缺,基层治理组织的信任和权威很难在村民中建立,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村民往往会采取极端和无序的方式进行处理。三是信息共享机制缺乏。多数村民对农村发展中的各类政策都是一知半解,涉及利益分配时,个人或集体有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公共利益,造成道德风险;村民也会基于有限的信息判断,做出逆向选择。四是反馈机制缺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并不能就农村公共事务和公共诉求进行及时回应和反馈,即使村民提交了建议,大多也都杳无音信。这不仅消耗了村民的信任,也无益于农村管理活动的开展。五是机制要素碎片化。缺少诸如主体准入机制、利益共享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等关键性构成要素,且各机制本身存在内容和逻辑缺陷,不能形成有效链接,都会为主体间良性关系的形成带来阻碍。
  (五)规范化治理制度供给不足
  农村社会治理中的制度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数量少和质量差。前者是指农村社会治理虽已有国家和政府层面的制度可循,但鲜有对治理的主体、组织和过程起到实质约束作用的制度,宏观政策和微观规则没有做到有效衔接;后者是指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已按照上级政策要求制定了相关制度,但在质量上参差不齐,配套细则落后,未能在公共事务处理和确保利益主体关系稳定中发挥针对性的作用。制度供给不足导致农村社会治理活动没有可遵循的具体执行规范,无法将有关农村发展的政策落实到村民,村民也已习惯靠血缘、地缘和亲缘关系作为生存和生活的基本规则,即使有需要解决的问题,管理制度也常常被“熟人关系”取代,这无疑为农村的依法治理带来困难。对此,如何在保证治理制度规范化的前提下,既维护治理公平和确保治理效率,又平衡“熟人文化”和治理规则之间的关系,是农村治理现代化面临的重要课题。
  三、农村社会治理中“四元主体”关系异化的修复路径
  (一)理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间的主体权责关系
  在村民自治的制度背景下,乡镇政府作为国家的基层行政机关,代表的是国家政治意志,行使的是基层管理职权,而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一定范围和领域内行使村民自治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指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是一种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而非行政隶属关系。因此,在“权力—权利”关系的处理上,村委会应在把握农村资源禀赋和农村发展特点的基础上,辩证地看待其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支持但不盲从,互联且能独立,始终把维护村民利益和推进农村建设作为核心职责,真正行使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层民主权利;乡镇政府的基层管理权力应向核心领域收缩,在乡村公共事务对接和管理上,乡镇政府要划清权力界限,正确处理行使公共管理权力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责之间的关系,从行政指令走向有效互动,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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