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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下期
三维赋权与三重减负:社区系统视角下的减负增效研究/吴岚波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吴岚波
日期:2021-04-01 16:30:02
【摘 要】社区治理从政府主导转向多元主体共治,以实现政府治理与社区自治的有效衔接,然而社区负担过重却阻碍了两者的转换和结合。社区负担包括社区行政性负担、社区自治性负担和社区社会性负担,负担重原因是社区行政化严重、社区自治能力不足和社区社会工作机制缺失。破除社区负担重的出路在于系统减负,包括行政、社会、社区三维赋权,优化社区系统输入;机制创新,扩充社区系统承载力;角色与功能再造,提效社区系统输出;组织重塑,增加社区系统执行主体。
【关 键 词】社区治理;减负增效;行政性负担;自治性负担;社会性负担
【作者简介】吴岚波(1991— ),男,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河南大学地方政府与社会治理研究所副研究员、政治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社区治理与基层社会发展。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21)04-0056-05
减负增效是政府、学界、社区等领域常用的核心词语之一,因而受到多方关注。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明确提出切实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工作,并首次在国家最高层面提出社区负担是城乡社区治理的短板之一。社区负担是伴随着单位制解体等我国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单位制解体后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权力结构与功能发生巨大变迁,已经从以前发挥拾遗补阙作用的辅助者转变为负责城市治理的主体。本文是对以往社区减负研究的反思和超越,将社区看作一个系统,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剖析居民委员会的负担,指出居民委员会负担的非单一性特征,这也是长期以来行政减负效果模糊的重要原因。 一、社区负担的经验层面表述
从社区属性与功能的角度看,社区具有三类事务,进而带来了三类负担。笔者依据社区事务的供给主体和事务本身的属性,把社区事务分为社区行政事务、社区自治事务和社区服务事务。伴随着政府职能转移和社会问题社区化,居民委员会承载了大量的行政事务,形成了社区行政性负担。深化居民自治和推进基层民主的发展是我国社区建设的基本目标,居民委员会由于自身专业化不足,缺乏引导居民自治的方法与技术,产生了大量社区自治性负担。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社区居民利益分化明显,结构多样,居民服务需求差异大、类型多,而社会发育相对不足,自组织的服务供给机制缺失,居民委员会成为社区服务的最大供给主体,因此居民委员会又要面对大量的社会性负担。
(一)社区行政性负担
在中国,任何一个社区所组织和管理的公共事务都包括国家层面的公共事务,这些事务的组织与管理通常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政策等正式制度予以规范,笔者把社区组织治理国家层面的公共事务称为社区行政事务。从事务的内容上看,它包括社区治安、社区计划生育、社区安全生产、社区救济、社区环境保护等。从事务的功能来看,行政性事务是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管理基层社会而产生的。简而言之,社区行政性负担是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采用“行政吸纳”的方式把居民委员会纳入基层社会管理主体而产生的。社区行政性负担具有纵横两方面的表现。横向行政性负担表现在政府给社区下派任务多、接入的信息平台多、检查评比考核多、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