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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下期

三维赋权与三重减负:社区系统视角下的减负增效研究/吴岚波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吴岚波 日期:2021-04-01 16:30:02
展的内在要素则是理论层面不得不回应的话题。
  (一)行政性负担:社区负担的传统解读
  居民委员会行政性负担由来已久,也是学界关注和研究的重点。居民委员会行政性负担与我国基层社会结构和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密切相关,居民委员会经常面临着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制度约束和资源控制。
  1.制度缝隙与制度约束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政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利用相关制度性缺陷对其实施制度侵权[1],进而实现制度控制。《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我国社区治理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部分条文对居民委员会行为的规定相互矛盾。一方面,该法规定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另一方面,该法又规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要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比这两个文本表述不难发现,前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要听从政府的指令和要求,后一条又赋予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的身份,让其代表居民利益并代表居民向政府反映要求。在上级政府压力和底层民众诉求之间,居民委员会类似“钟摆”,来回摆动。从以上分析可知,现行法律存在的缺陷,为基层政府控制居民委员会预留了一定的制度空间。
  2.资源控制
  基层政府还可以利用经济资源作为自己的控制手段,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津贴、福利都来自基层政府的供给。研究表明,居民委员会经济独立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限制政府向社区过度扩张的行政权力。现实中,大部分居民委员会资源吸纳能力有限,缺乏相应的集体资产和相关收益,居民委员会正常运转需要依赖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财政拨款,因此,其对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下派的行政工作说“不”的底气不够。此外,快速城市化引发社区居民数量激增、结构复杂,尤其是流动人口的大量融入,加大了社区管理的难度和力度,这日益考验现有的人员不足的居民委员会的治理能力,然而居民委员会的人员配置权却被政府掌握,并日益固化,造成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少、工作任务多。
  (二)自治性负担和社会性负担:社区负担的现实认知
  居委会的历史地位是通过它的双重功能来实现的,它既协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又组织居民开展民主自治和互助服务,因而居民委员会要应对的社区事务具有非单一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当居民委员会陷入行政化负担的泥潭中无法自拔时,社区自治性负担和社会性负担又向其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1.社区自治性负担
  (1)居民自治不断深化。在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和工作与自己所在社区的关联度逐渐提高,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和对公益事业的关注也随之增强,居民委员会的建构、社区自治制度的安排为居民参与社区自治提供了合法的渠道和正当的平台,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热情增长,社区自治广泛开展。进入新世纪后,特别是在国家治理体系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创新和社区治理体系创新提出后,政府为社区自治创造了更多的途径和平台,以此为契机社区居民自治不再局限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范畴,新时期居民自治的广度和深度都在延伸,居民自治事务的种类和数量逐年攀升。
  (2)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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