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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信力与社会问责的关系研究/土晓晔 梁 勇 吴一凡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土晓晔 梁 勇 吴一凡 日期:2018-02-01 18:06:27
  【摘  要】政府公信力建设与社会问责既有互动又有冲突,从价值取向层面来看,政府公信力是权力、民主、绩效的代表,对权力控制的问责防止了权力滥用,对民主价值的问责明确了公民和政府的角色定位,对绩效推动的问责确保了公众对政府职能履行的期待。从参与主客体目的层面来看,公职部门与公民大众互为政府公信力建设与社会问责的参与对象,一方的利益和需求即为另一方的责任和义务,二者在不断博弈中寻求平衡。从评估的有效性层面来看,公信力评估的有效性不仅是对结果的反馈,更在于事后的鞭策和学习,社会问责为政府公信力内容上的有效评估划定与界限,为整个评估过程指明了方向,也为参与其中的人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关 键 词】政府公信力;社会问责;逻辑关系
  【作者简介】土晓晔(1991— ),女,宁夏医科大学公共管理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与区域发展;梁勇(1977— ),男,宁夏医科大学公共管理研究中心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与区域发展;吴一凡(1993— ),女,宁夏医科大学公共管理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与区域发展。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7)35-0015-04
 
  “政者,正也。”古人告诫权力行使者,作为管理者自身应该端正。为他人做表率时,不需要强制的命令,被管理者也会以此效仿约束自己并执行命令。对于政府来说,“正”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要求。美国政治学家帕特南提出了民众与政府的所属与排斥关系,首次分析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在二者之间的关系和地位。[1]Phelan随后进一步探讨了政府背叛与公众信任之间的关系。[2]Denhardt论述了政府信任和政府执政能力之间的关系,他强调,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必须保证政府行为是可靠的、公开的,以及能够确保公众利益实现,有承诺必然履行承诺。[3]
  菲利普?克罗斯比认为,公共部门的“质量是对要求的顺应”。公共部门任何行为与产出都是为了回应公民社会想要的产品或服务。产品或服务交付过程中顾客的接受度、满意度以及不断的期望,暗示了权力的运行过程和结果终将置于大庭广众之下被评判监督。[4]
  公信力的研究缘于西方大众传媒学。公信力在民众与政府的公共关系中有着深刻的社会制度烙印,我国政治体制具有中国特色,面临的社会问题也难以套用现有模式来解决,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的供给者和支配者,其公信力体现在履职行为的一切表现中。
  国内外学者关于政府公信力与社会问责之间的关系研究相对较少,大部分研究偏重于其中一方面,对于二者之间关系的考究比较隐晦,笔者认为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第一,国内外学者对政府公信力的研究由来已久,但政治体制、文化特质的不同导致公民对政府行为的关注点不同,问责从提法到实践也大为不同,难以成为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参考范例。第二,社会问责作为体制外的非正式问责机制,大多数情况下不被权力部门重视,反映在学术研究上即为理论方面的单薄。第三,国内关于政府公信力和社会问责的研究起步较晚,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而近年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公信力建设与问责实践经验的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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