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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信力与社会问责的关系研究/土晓晔 梁 勇 吴一凡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土晓晔 梁 勇 吴一凡 日期:2018-02-01 18:06:27
,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介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的、适时的、有效的信息,并设立政务沟通平台,让利益相关者有机会参与问责过程,监督问责结果,表达多数人的意见。问责的真正目的不在于指责或惩戒,而是为了更好地改进工作,培养具有强烈责任感和集体荣誉精神的服务团队,以便协助政府做出正确的决策,同时提供问责的信息,推进政府公信力建设。
  传统的政府公信力评估在问责制的约束下属于“对责任的回答范式”。在传统的政府问责情境中,政府出于自我保护的天性,往往会选择策略性行为。相关部门人员为寻求更满意的结果,就会反复权衡观念、利益、权力等多种因素,既选择一些能得到大众认可的形象做法,也会选择一些利于自身的投机行为。这种策略性选择的目的就是为了争取一个理想的、稳定的政府公信力评估结论。政府公信力建设短期内或许可以达到一定成效,但封闭的公信力评估策略行动不能形成不断改进的自觉行为,外部压力也不能及时转化为内部动力。坚持社会问责,所对应的评估体系应该在原有的原则和标准下做出适当改进:一要以惩罚和奖励两种机制双向规范政府行为,并建立持续监督和事后反馈机制;二要发挥专业精英和草根阶层的问责作用,重视社会多元主体的参与作用;三要完善问责制度设计,提升社会参与的水平和影响力。
  社会问责是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趋势,也是社会治理大框架中的重要尝试。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正是由于评估的存在,会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造成一种无形的压力,评估从开始到结束会产生很多可见和隐性的信息,这些信息会刺激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去寻求一种更加有效的方式改善公共政策。社会问责与评估的互补关系,缓和了政府公信力建设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也凸显出政府公信力建设的问题所在,为公共部门改善服务提供了经验。
  
  三、社会问责与政府公信力的内在逻辑结构
  
  公信力是政府立足的基础,是行使权力的基本要求。政府公信力的产生既源于意识形态领域复杂多复的形势(公民对政策及公共服务的公平性、效率性的认可程度以及政治认同等)、物质上的供求水平(政府的财力、公共福利水平和社会生活质量等),也包括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在公民心目中的具体形象(实际表现和预期形象的对比、长远规划和短期效果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热潮、公民意识的觉醒、科技的普及与服务的便捷化使得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更容易被社会公众所察觉,短时间内形成舆论,并通过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渠道反馈给责任方,公信政府的构建关键取决于政府是否有健全的责任约束制度,问责制就是实现责任约束的有效机制。
  传统的政府(行政)问责自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自上而下、流于形式、机会主义等),为社会问责的开展提供了现实可行性。然而社会问责毕竟是体制外的监督形式,合法性以及权威性也会受到自身或外部环境的限制(公众的盲目性、制度的约束、评判标准的参差不齐等)。面对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信息不对称、制度错位等现状,继续引入问责导向型的评估来衔接政府公共部门与公民社会,有助于规避和弥补不同问责制度的缺陷,强化政府公信力建设的力度,实现政府部门与公众间常态化的沟通,提高公众参与社会问责的热情和兴趣,坚定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心,进而逐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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