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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信力与社会问责的关系研究/土晓晔 梁 勇 吴一凡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土晓晔 梁 勇 吴一凡 日期:2018-02-01 18:06:27
至在这之前就应该主动地对社会事务进行交代。自上而下的行政问责实现的是对行政权力的内部控制,但这往往不能保证对行政官僚的充分监督,政府机构隐性地成为被监管者的保护者,成为服务于特殊利益的工具。于是,随着各种传播技术的推广,公众开始质疑行政体系的公正和效率,他们强烈要求增加直接参与问责行政官僚的机会,强调政府应该对公众承担更全面、更主动的责任,因此,构建直接的公民参与渠道和完善的社会问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社会问责机制中的参与性所体现的民主价值,不仅停留在参与本身对民主的贡献上,还在于公众的评判、发言和选择对问责行为产生的实质性影响上。
  实现对政府公信力绩效提升的问责确保了公共政策的实施效果和政府管理的成效,能够满足社会公众的期待。社会问责相比传统的行政问责,是一种更加长期的、动态的、主动的软工具。社会问责关注问题发现和处理、事后补救和反馈以及行为警示和规范,不拘泥于固定的框架或视角来审视政府工作,其开放性和灵活性让决策者重新回到公益的起点,反思其责任、承诺和理念,进而评估其行为和选择。
  (二)从参与主客体目的层面探讨政府公信力与社会问责之间的关系
  政府作为公共权威的代表者,其行为社会影响力大、涉及人群范围广、持续时效长,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最重要也是最权威的组成部分。政府公信力建设的目的在于获得公众信任,使政策实施得更有效果,市场更加有序。公众作为公信力建设的客体,参与程度和主观感知是政府公信力的客观反映。公众的目的简单而又纯粹,只是希望满足自身的偏好。这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政府的使命。相反,公民个人或团体作为社会问责的主体恰好又是政府公信力建设的客体,问责的目的既是对公职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又是对行政行为否定性后果的责任追究。
  政府公信力的高低没有一个绝对的界限,也没有一个完美的现实参照,各国各地区关于政府公信力的评价也都因地而异。但所有的评估范式中,主客体的安排似乎没有太大变动,只不过是权力之间此消彼长的博弈而已。政府公信力评估实质上是评估权力的分配问题[11],从评估主体来看,政府公信力的高低基于广大公民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工作行为的主观判断。社会问责的主体不同于行政问责的主体,它包含了整个社会运转体系中的所有参与者,如公众、社会团体等。随着公共事务管理的去官僚化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复杂化程度不断加深,多元的问责形式更符合合作治理趋势,政府及其公职人员作为公信力评估与社会问责的受力方,理应对工作过程及结果做出说明,面对公众的监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三)从评估的有效性层面研究政府公信力与社会问责之间的关系
  从社会问责与政府公信力评估的有效性来看,有效评估的关键是达成一种大多数利益相关者都同意的行动协议,要体现利益相关者的平等性,在评估之前必须考虑不同价值观的合理性,并且承认其能力和权力,通过不断协商谈判权衡利益相关者的既得利益,在一个公开、透明、合理、规范的评估环境中积极地实施这一协议。[12]在社会问责机制下,评估强调问责对象观察社会动向的敏锐性、采取行动的主动性,要自觉反映社会事实,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评估者与评估对象通过不断互动,辨识评估过程中的问题和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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