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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信力与社会问责的关系研究/土晓晔 梁 勇 吴一凡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土晓晔 梁 勇 吴一凡 日期:2018-02-01 18:06:27
责,“一种通过普通的市民或公民社会组织,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来推进行政问责的问责途径”[8]。概念的表述基本大同小异,只需要把握其中的内涵:一种非正式的问责方式,需要社会多元化主体的参与,通过对政府行为的曝光来维护公众利益,监督和激励政府行为。
  社会问责作为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非正式社会预警机制,一经产生,其所具有的针对性和监督性是其他问责机制不可比拟的,它具有参与主体范围广(大众、媒体、利益集团等),受责对象明确具体(公共部门、行政人员、政府行为),形式灵活多样(批评建议、听证质询、检举揭发、申诉复议等)等特点。综合来看,社会问责与其他问责形式相比,具有广泛性、积极性、主动性以及过程性等特点,其可以用来弥补政府权力运行中的不足。因此,加强“异体问责”和“下问上责”是公民的权利,也是问责的动力,是问责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重要主体。
  
  二、政府公信力与社会问责的相互关系
  
  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和公众的满意程度是对政府公信力评估的首要标准,蕴含了责任政府和公民至上的理念,一些理论、理念和方法值得借鉴。但从客观实践来看,世界范围内各国政府都将或者已经面临公信力弱化的挑战,表现最突出的是信任危机,即公民对整个社会和公职部门的不信任。就我国而言,公民对地方政府的信任远远低于对中央政府的信任。政府对公民偏好和需求的及时回应是公信力建设经久不变的价值理念。开放的社会问责方式吸引了非政府人员评议政府业绩、监督政府行为,确保了评估结果的真实有效。这为社会和政府对话搭建了平台,也开辟了政府展现成绩和困难的窗口,由此重新回到了公信力本质要求的起点上。
  (一)从价值取向的层面探讨政府公信力评估与社会问责之间的关系
  从价值取向层面来讲,政府公信力和社会问责都被寄予了实现社会治理承诺的期望。政府公信力本身蕴含着政府信用和公民信任两个方面,这也促使公信力最终体现在权力、民主、绩效三者之间的矛盾与促进关系中。社会问责是对行政问责或者体制内问责的有益补充,隐含着对公权力的再监督。
  实现对政府公信力权力控制的问责,防止和约束了公共机构权力滥用的现象。弗里德里克认为,面对当代政府庞大的规模和冗杂的机构人员设置,不存在一个完全控制权力滥用的结构体系,唯有吸收各种正直的公职人员,强化专业理念和个体责任感,灌输公共服务价值观,才能使权力滥用得到有效控制。[9]芬兰则认为,以国家法律和行政程序建立一套强制的外在约束机制来防止权力滥用是最有效的方法。[10]虽然两位学者的观点各有偏重,但感性的知识道德培养和理性的制度化约束是对政府公信力权力控制问责的两个重要方面,一是自身内部约束机制,二是外部规范控制机制。对政府公信力权力控制的问责,要求当组织或个体被赋予某种权力时,同时也被赋予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按照相应的系统机制和行为标准,问责将实现一种合规性的控制。
  实现对政府公信力民主价值的问责明确了公共行政在致力于民主建设和社会价值观塑造体系中的指引作用。民主形式的希望和要求是:社会优先于国家,“民”优先于“主”。因此,政府对于公民的质询必须不断做出回应,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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