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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中期

选举与委任:关于省级党委常委初始提名权与决定权的研究/毛光霞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毛光霞 日期:2018-02-01 17:58:02
  【摘  要】省委副书记的“减副”使得省级党委常委会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强化。对2006—2016年31个省区市共1245人次党委常委1250次任命方式进行调研,以选举、决定、批准三种类型为划分基准,考察省级党委常委任命中的提名与决定、常态与例外、任期与任职等关系,可以看出,以选举与委任为代表的党管干部的程序取得了预期的成就,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某些违背初衷的问题。从制度成熟的角度完善选举与委任程序,可以使选举与委任制度更加符合党管干部的初衷。
  【关 键 词】选举;委任;初始提名权;党委常委
  【作者简介】毛光霞(1989— ),女,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比较政治制度。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优化与规范运行研究”(项目编号:12&ZD075)
  【中图分类号】D2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7)35-0007-04
 
  一、问题意识与资料选取
  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术语中,干部有着特殊的意味。“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1]党管干部的原则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政治录用中的核心地位与领导职能。党管干部的原则使得在政党政治时代,干部选拔任用完全控制在党的领导之下,党能够根据形势需要,对权力资源进行统一调配,以保障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能够迅速贯彻实施,减少了政策执行过程中国家与各级干部的博弈成本。[2]
  在整个党的干部体制中,党委常委是各级领导干部体制中最为重要的干部。党委常委会体制“是党委常委会组织实施领导活动的组织结构、关系结构和运行机制的总称,是党的组织系统的核心”[3]。省级党委常委是中共中央管辖的干部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作为联结地方与中央的纽带,省级党委常委会在承接中央决策部署、规划地方施政中有着突出的地位与作用。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省级副书记职位设置过多,书记办公会在某种程度上取代了常委会成为地方决策施政的主体,其由议事机构变成了事实上的决策机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指出了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中,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等事项,尤为重要。省级党委常委会推荐、提名干部不仅包括其所下管一级的干部,也包括同级党委常委。
  由此,对省级党委常委的考察会在一定程度上向我们提供了解党的政治运作尤其是党管干部制度的窗口。自2006年起,虽然历经三次换届(2006—2007年、2011—2012年、2016—2017年,其中2016—2017年的换届尚未完成),但由于“减副”与中央关于省级党委常委人数的规定,省级党委常委的框架结构与数量基本保持一致与稳定,这就为我们观察省级党委常委的产生提供了样本。考察中国经济网、新华网、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等相关网站发现,从2006年到2016年,省级党委常委共有1245人次,平均每个省份40人次。最多的江西有48人次,最少的四川有34人次,但基本较为均衡。
  考察这1245人次常委的任命方式,本文提出问题:其产生的方式有哪些?初始提名动议的权力源于谁?党管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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