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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礼治在单位现代治理中的价值与应用/崔素娟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崔素娟 日期:2021-08-30 11:33:23
同层面的伦理道德要求进行克己修身,由己及人。从礼治的这种内在性秩序主体和规范的逻辑要求中,可以看到古代社会治理并不局限于国家这一单一主体,而是对全员进行分贵贱、定亲疏,从而形成治理主体的多层级模式,并且治理主体间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互动达到国家治平的理想状态。这种礼治秩序主体多元及互动倾向与现代治理中强调的参与式管理及自我管理有异曲同工之效。因现代社会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增加,现代治理理论已不再强调单一的政府主体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管理主体起唯一的主体职责作用,而是主张政府、社会、企业、管理者、被管理者等同为社会或单位治理的主体,它们共同形成多元化的治理主体格局。这种趋势契合现代治理追求的善治目标,即“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2]。换言之,现代治理并非单纯的治理与被治理的主客体关系,还包括认可与被认可、服从与被服从、尊重与被尊重等多重主体间性关系。主体间性关系的形成有助于同为治理主体的领导和个人达成更多的共识,形成更多的信任,并各自发挥主体能动性,从而助力于现代治理整体效能的发挥。
  二、传统礼治在单位现代治理中的局限
  (一)传统礼治在员工治理中妨碍共情能力的产生
  在古代社会治理中,君臣发生共情的基础是包含了一整套纲常伦理秩序的礼。君王肩负社稷之重,人臣承担上效朝廷下恤百姓之责,二者共同遵循君为臣纲、道为君纲的基本原则互守责任与义务,从而达成双向共情以施行仁政。然而,从理论渊源上说,礼治的合理性基础来源于天命说。这是为维护“君权神授”合法性的一种哲学观点,始于殷商,盛于西周。之后,作为中国古人最古老的信仰之一,“遵天命”被儒家所继承。即使礼治伴随儒学形态几经流变与发展,但礼治思想从根本上坚持天是万物的本源,并由此认为天不仅规定“三纲五常”为社会秩序的核心规范,且赋予社会秩序以运转的权力,同时认为天安排了相应的等级结构。这种以天为形上基础的论证逻辑投射到理想秩序层面被表述为“天下为公”,投射到现实秩序层面则倡导君主独尊。因而,古代社会秩序必然遵从贫富、贵贱、等级、亲疏的原则,且人的等级地位因天命而不可逆与不可违,即礼治思想虽追求稳定、和谐、有序并带有显著的集体主义导向,但其实质为维护统治阶级,是不平等的等级结构。
  探明礼治思想的本体论基础后可发现,当以不平等的等级结构为基础架构的礼治思想运用不当时,其在现代治理中并不利于领导与员工、领导与领导、员工与员工之间共情能力的产生。一方面,社会结构已随社会发展从尊卑的差序结构转换成契约结构。契约关系的基础是双方平等。礼治思想内在的不平等显然与此相悖。另一方面,在现代治理中,员工治理本身是单位治理的核心与关键。员工更注重价值与适配,这就意味着对领导共情能力的要求更高。相互平等与尊重则是共情有效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因而无论是哪一方坚持传统礼治思想中的尊卑有别都将不利于共情的发生。在此情况下,单位团队的凝聚力与组织力势必会受到不良影响。
  (二)传统礼治在制度治理中侵蚀公权力
  礼治为本是古代社会治理的一大特色,它的形成发展与宗法制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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