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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数据开放的实践挑战与协同治理转向/管志利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管志利 日期:2021-08-30 10:42:59
产生的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等)、创新方案等多种类型,展示数据利用成果,为利用者开设提交数据利用成果的功能,增加展示利用成果的类型,标明利用成果的数据来源、数据提供部门、利用者名称等信息。
  加强反馈传播和优化用户体验。首先,可提供发布平台的联系方式和数据发布者的联系方式,并以人机智能交互的方式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指引和服务,公开、及时回复用户的意见、建议和其他反馈信息;强化数据开放的宣教力度以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度和认知度,提供信息分享传播功能以提升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的热度和影响力,探索微博、微信、短视频、客户端等多渠道传播方式。其次,可施行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账户分类注册,让用户可以根据其需求来使用数据发现、数据获取、工具使用、成果展示、互动反馈等功能,通过多种途径提升账户注册的便捷程度。同时,加强平台的常态化运营服务能力,快速处理数据申请和数据请求,定期审核并上传数据利用者的最新成果以优化用户体验。
  (四)制度协同:构建数据开放制度体系,让数据开放的机制运行有法可依
  构建数据开放制度体系。政府应建立基于“数权观”的数据治理制度体系,在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基础上,让其平等获取政府数据资源并加以利用和创新,从而实现数据开放的法治化运行。可参考深圳经验,从数权、科技、应急、产业、资本、治理、标准、跨境等多个维度打造“数据要素沙盒体系”,形成创新与多元治理的产业发展体系,为数据要素赋能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在制度上破解责任分割的数字治理制度框架,制定数据脱敏的统一标准和规范,加快构建政府数据分级分类动态治理体系;针对数据开放共享中的个人隐私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以及政府对舆情治理和数据链监管等方面的风险,要加快构建数据安全防护和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以正确处理数据开放与安全保护、公共价值的关系,确保数据开放安全有序,提高数据开放的广度和深度。[5]
  加快推进地方专门立法。政府数据开放立法根植于开放政府运动,是政府数据开放顺利进行之基石。各地市政府应借鉴国内外数据开放立法之经验,加速推进以下进程。首先,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政府的探索经验和立法成果,结合本地实际,对数据开放的目的依据与适用范围、管理原则与统筹推进、部门职责与专家咨询、基础设施与资源类目、数据采集与共享、开放应用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以规范与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提升面向民生、面向经济、面向城市治理的公共数据应用水平。其次,要加快数据开放专门立法及其他相关制度安排。必须对数据开放进行单独立法,利用大数据服务社会公众,明确政府开放数据的标准和边界,以及数据开放质量的基本维度和影响因素,把个人数据权利视为绝对权并与物权、人格权予以同等保护,明确知情权、使用权等公民公共数据权利及其边界,从而建构起维护数据活动自由的民事权利格局。[5]这样,方能使数据开放的质量得到有力保证、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1]郑磊.开放政府数据的价值创造机理:生态系统的视角[J].电子政务,2015(7):2-7.
[1][2][3][4][5][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