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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下期
政府数据开放的实践挑战与协同治理转向/管志利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管志利
日期:2021-08-30 10:42:59
有效的方法实现开放和安全的平衡、开放和共享的分级。第三,必须充分认识到数据开放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深度开发利用数据,是为了助推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进程,提高市民生活品质,推动政府、企业数字化转型,提升城市的公共治理水平以及政府的服务水平。
必须让公共数据好看、能用与好用。首先,要秉持数据高质量发展理念,保证公共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汇聚到城市大数据中心的数据与本机构所掌握数据的一致性。比如,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可在“疫情防控”栏目下开放由卫健委提供的多个数据集,每一个数据集以电子化、结构化、可机读格式呈现,并提供基本信息、数据项、数据预览、数据分析、关联信息、文件下载等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其次,要优化数据开放的全生命周期,从数据使用者的需求视角出发,尽可能地吸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提高数据质量、实现数据再生,保证开放数据存量动态更新、增量持续不断、历史量长期保存,鼓励用户对数据的利用和再利用,让用数据的人有更多的获得感。
必须明晰开放维度和重视资源整合。首先,必须明白政府数据开放包括技术性开放和法律性开放两个维度。前者指数据政府数据应当以可机读标准格式开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线访问、获取和利用;后者指数据必须被置于公共领域或处于自由利用条款下,受到最低程度的限制。其次,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政府数据尤其是微观数据的开发应用工作,把提升政府部门大数据能力(数据共享能力、数据监管能力、数据开放能力和数据再利用能力)贯穿于整个数据开放全周期。要将加快政府数据共享、推动资源整合确定为重点任务之一,基于区块链探索从协作共识到智能合约的跨部门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实现政府公共数据与私人机构、企业公布的非公共数据的深度整合,努力为政府和社会科研机构、科研人员提供翔实多样的微观数据,有效促进科学研究和决策管理,推动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二)主体协同:健全开放组织机制,让数据开放的多主体协作更为方便有效
政府数据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必须准确把握开放政府数据政策协同的整体性、动态性和耦合性特征,在组织协同和行动者合作共创的模式下,面对未来的开放共享需求做好数据治理,更好地实现治理和需求的匹配。
在顶层设计上形成权责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政府部门应转型为数据开放平台的组织者、管理者和赋能者,建议继续探索成立地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数据治理工作委员会,授权成立数据治理中心,在市政府、市直部门、区县政府、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逐步设置符合市情的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等。工作委员会确保数据治理工作的协调和实际效能,以及后续组织架构的完善;数据资源管理局等专门部门是数据治理得以长期可持续推进的组织保障;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是打造数据治理协同体系的有力抓手,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完善首席数据官组织架构体系以及选任、培训、考核、激励等各项配套机制,并逐步设立首席数据官联席会议;数据治理中心作为第三方,聚集政府、企业界和学术界的高端智力资源,面对我国大数据产业发展的现实问题,思考和制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数据开放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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