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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下期
参与式治理:乡村社会冲突的解决策略/马 磊 刘 芳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马 磊 刘 芳
日期:2021-07-28 16:33:14
主导,社会、企业、公众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机制。[6]本文借用参与式治理理论的赋权、参与、协作和网络四个核心要素来构建完善乡村社会冲突治理路径的解释框架,认为参与式治理解决乡村社会冲突更加注重权力和资源在不同群体间的公平分配,重视社会安全阀制度建设和及时检视社会治理过程中最广大民众的利益。
(一)赋权
赋权分为纵向上放权和横向上能力培育两个主要思路,可以将赋权理解为既要包括个人或组织获得进步所需的权力,也要包括激发弱势群体改变不利地位的功能[6],从而达到重建具有活力的基层组织及个人的目的。这是因为,个体层面的赋权在于帮助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提升自我效能,增强弱势群体的自我发展能力,这样可以提高行动主体社会治理的参与程度;组织层面的赋权注重社会组织能力的增强,从而带动社会整体能力建设,这样能够构建良好的互动合作机制;社区层面的赋权重点旨在完善社区政策制度体系,发挥制度体系的功能,这样才能建立完善的制度管理体系。赋权的同时还需要让权力行使者有一定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灵活性。
(二)参与
参与是在赋权基础之上进行的,让利益相关者有资格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有机会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有途径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参与式治理是破解乡村治理中各种冲突的方向,可以实现由强制性资源整合方式向参与式转变、由政府主导向农民主动参与转变、由单项治理向多元治理转变。参与式治理的核心在于参与者自我效能感的提升,提升乡村治理主体自我效能感的关键就是促进其有效参与到乡村治理之中,在治理过程中逐步提升自我效能感;自我效能感反过来又促进治理主体参与乡村治理,实现政府主导与多元主体有序参与的有机结合,使农民成为乡村治理的参与主体,形成参与式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三)协作
协作是参与式治理的重要方式,参与者能够在协作过程中化解矛盾。在我国乡村治理中,由于不同的主体在能力和诉求方面存在差异,难以自发形成治理合力,国家与社会关系总体上呈现为国家主导下的策略性协作关系,在乡村地区策略性运用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实现政策目标。村委会借助社会组织资源完成上级政府提出的各项任务目标,以此维持乡村社会发展与稳定。不仅如此,社会组织因其自身的灵活性,能够有效发挥补位功能,较好地协助村“两委”开展工作。在互动过程中,多方基于一定的价值认知和共识,构建相互依赖的策略性协作关系,充分发挥基层民主自治优势。
(四)网络
在行动者网络视角下,乡村治理的关键在于理顺乡村治理系统中的行动者关系,重塑不同行动者的责任,通过政府赋权、公民参与塑造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性协作关系,进而形成网络化治理。乡村治理网络有助于成员间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沟通关系。沟通网络作为乡村治理网络的分支,是乡村秩序重建的重要构成要素,拓宽和畅通成员间的沟通渠道是发挥社会安全阀机制重要作用的关键所在。正式沟通渠道在系统内部依据一定的组织原则传播国家意识形态、大政方针等,具有权威性,是维护乡村稳定的基本沟通渠道;非正式沟通渠道可以弥补正式沟通渠道的不足,实现乡村信息的多元传送,能够增强乡村社会的凝聚力,有效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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