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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式治理:乡村社会冲突的解决策略/马 磊 刘 芳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马 磊 刘 芳    日期:2021-07-28 16:33:14
冲突由对废旧猪舍拆除的不满情绪导致的现实性冲突演化为由双方利益分化较大、主体被剥夺感较强等因素构成的非现实性冲突。
  三、社会冲突理论视角下M村社会冲突
  结合上文的解释框架及M村社会冲突个案,可以从社会冲突的内涵、发生机制、互动逻辑及后果四个维度来阐释乡村社会冲突的发生全过程。
  (一)内涵:现实性冲突与非现实性冲突的转换
  现实性冲突的解决存在替代途径,正如M村环境整治过程中所展示的,最初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个体和集体理性抗争,抗争的目标是争取更多的个人利益,他们并不在乎抗争的对象是不是冲突的关系主体,只是希望通过某些途径实现自己的目标,如果有替代途径能够调适,村民愿意放弃冲突的选择,进而实现调适,因此,在保证最初拆除补助资金的基础上,部分村民放弃冲突而选择服从。现实性冲突是实现目标的冲突,在追求目标过程中,冲突所调动的情感及能量没有过多表现在过程中,但是这种复杂情感及情绪互相作用,并在冲突主体内心中逐渐累积起来,成为非现实性冲突的主要诱因之一。
  非现实性冲突由两种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因素(现实性冲突情境及主体在其中投入的感情)引起。非现实性冲突混合在现实性冲突之中的原因之一,就是科层社会中把公开对立看作危险的和不应该的,因而现实性冲突中的进攻性能量在释放之前就已经在主体与他人的互动中积累起来了。非现实性冲突具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其发生是冲突主体为释放不满情绪而采取的行动策略,冲突主体只有在冲突中才能释放情绪并得到满足。
  (二)发生机制:产生社会冲突的根本原因
  M村社会冲突发生主体包括乡镇政府、村“两委”及村民。M村社会冲突的发生看似是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基于利益的博弈,实则是村委会作为乡镇政府的代理人,效仿乡镇政府行为强制拆除废旧猪舍而引起的村民的不满,进而引发矛盾。在村民看来,村委会只是代表村民来行使管理村庄的权力,乡镇政府作为科层体制的末端,其成员天然具有法理型权威,但村委会效仿乡镇政府强拆村民猪舍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在社会冲突发生之前,合法性是一个变数,当社会行为不再被认为具有合法性的时候,有着相似客观地位的人就会通过冲突形成具有共同利益和自我意识的群体。村委会的强拆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加之直接损害了村民利益,因而直接导致村民的个体理性、集体理性抗争转化为集体非理性抗争。
  当人们的一致性是建立在分歧基础之上的时候,非共有冲突就随之发生,表现在集体行动上就是集体非理性抗争。村委会强拆猪舍反映出其政策执行是以完成上级任务为基本原则而非维护村民利益,导致原本相互依赖程度较高的村“两委”与村民之间更加关注相对利益,村“两委”与村民利益参考点的不同导致村庄社会关系趋异,并且群体意识及分离感逐渐增强。正如M村的村“两委”执行政策更加偏向于扮演好乡镇政府的代理人而不是村民的当家人,乡村社会是熟人社会,在这种社会环境中,村民彼此间具有地缘及血缘上不可割裂的关系,这样紧密的关系是靠长久的情感投入维系的,一旦触及村民切身利益,村民便会有被剥夺感,彼此人格关系上的不平等便会使得冲突更加剧烈。
  (三)互动机制:冲突主体的行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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