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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下期

网络道德失范问题的软法治理/刘一笑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刘一笑 日期:2020-10-07 21:32:10
设重视程度不足,缺乏有效的吸引力,很多本行业的龙头企业并没有成为行业协会会员,导致行业协会的软法难以真正地发挥应有作用。[4]从目前看,传统的仲裁和诉讼手段难以对虚拟的互联网纠纷进行裁决,这就从主观层面加大了对非正式救济规范的需求,而这种非正式救济规范则是以软法的形式存在的,但软法解决网络纠纷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互联网主体都愿意通过非正式的救济规范来解决纠纷和问题。另一方面,软法的救济机制由于缺乏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导致很多企业对软法处理结果并不信任。此外,网络空间的网民素质还亟待提升。在互联网领域,软法要想得到互联网主体的遵从就需要网民的认同和理性参与,但由于我国网民整体素质不一,在网络空间滥用言论自由权,相互辱骂、相互抨击、网络诈骗等问题不断出现。
  客观层面的障碍。一是互联网行业协会和企业还缺少数据交流共享机制。互联网行业协会和企业是软法实施的重要主体,他们在服务网络主体过程中获得了大量的用户数据和信息,并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本行业的规范,能够自动地对用户的行为进行评价和管理,对于发布敏感信息的用户可以进行处理,通过禁言、封号等手段规范信息发布主体的行为。但由于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缺少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同一个用户如果被虎牙平台封杀,他可以到斗鱼、腾讯等平台继续发布敏感信息,或是重新注册账号继续发布,进而不断出现网络道德失范问题。二是当前政府对于软法的实施还缺少有效监督,很多互联网行业和企业也会按照政府的相关要求出台相应的规范制度,但由于政府对其监督有限,很多制度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加之在软法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侵犯公民权利的风险,因此很多行业协会和企业在软法实施过程中会比较保守。
  四、网络道德失范问题软法治理的实现路径
  网络道德失范问题的软法治理,需要从网络道德失范这一实际出发,做好软法治理的理论研究工作,促进软法与硬法的有效衔接,形成良好的内外部监督环境。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提高软法的正当性,切实发挥其对网络群体的自我规范、利益规范和组织规训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软法基础理论研究
  网络道德失范问题的软法治理需要建立在科学理论的指导基础之上,因而,当务之急,需要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研究。首先,分析当前网络道德失范现象、问题及问题产生的根源,总结科学的治理方法,借鉴他国软法治理的经验和做法,摸索出适合我国的网络软法治理体系。为此,需要社会治理、网络治理等相关的专家和学者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软法的实际运作中探索完善软法治理的对策和具体方法,为新时代加强网络道德失范治理提供可操作性的意见。其次,进一步明确网络道德失范软法治理的目标。监管部门要主动宣传软法的功能和作用,对各互联网企业现有的软法规范进行监控,并为其提供有益的指导。互联网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加强软法制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依据行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日益暴露出的网络失范问题,探索更具针对性的规范,为维护行业秩序和纪律做出积极贡献。再次,明确软法设定惩戒权的条件。软法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执行,同时,为保障软法的正当性,必须进一步明确互联网企业设定惩戒权的具体条件。如必须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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