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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下期
网络道德失范问题的软法治理/刘一笑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刘一笑
日期:2020-10-07 21:32:10
机关,以单方命令的形式要求公民必须履行法定责任,而软法则需要网络社会成员对软法的内容认可,并进行自我约束,来履行软法提出的责任;硬法的效力源于国家主权的授予,具有强制性。从价值理念层面看,软法体现的是合作、协商的价值理念,体现的是民主、参与、平等的治理理论思想,同时在软法制定主体上并没有明确约定,只要实现多方合意,并对软法内容认可,软法就能够生成。软法在运行过程中强调的是柔性治理,并不会采取强制性措施,这种治理手段在网络治理中能够对硬法进行有效补充。
(三)软法在网络治理中具有正面效应
软法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意志的体现,其在公共领域能够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具体而言,软法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发挥自我规范的作用。软法并非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而是依靠社会层面的约束力发挥作用,这种自我规范是建立在社会成员共同的认同基础上的。在网络环境中,虽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依然存在人与人之间的“连带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通过建立社群,增强社群的认同感,进而引导人们自觉遵守规范。[3]第二,发挥利益导向作用。法的约束力源自一种利益导向,在网络道德失范问题中许多是由经济利益驱使的,依靠软法构建共同体成员关系,将物质、精神利益作为有效激励措施,有助于弥补单一经济利益的失衡。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软法规范,既有利于保护人们的共同利益,也有利于吸纳个体利益。第三,发挥组织规训作用。软法是由社会共同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行业标准、社区公约,其执行手段可以是警告、踢出组织、扣除信用积分等,这实际上比较符合网络道德失范问题的治理,按照网络社区、企业、组织等进行逐个击破,如果各个组织都能够遵守规范和公约,那么,网络中的道德失范现象就会减少。
三、网络道德失范软法治理的问题检视与障碍分析
(一)网络道德失范软法治理的问题检视
网络道德失范的软法治理必须考虑软法的正当性问题,在网络空间中,现有的软法治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具体来说,第一,网络治理的软法规范制定主体带有一定的趋利性。目前在参与网络软法治理的主体中,大多为互联网企业,这些企业在制定规范和标准时,难免会掺杂私利性因素,因而如何保证软法制定的规范性是当前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第二,软法与硬法的衔接性不足。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例,软法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制定了硬法以外的例外情形,出现软法与硬法规范不协调的问题。第三,软法制定程序不规范。软法能否切实体现成员的共同意志,关键要看软法制定的程序是否合理、规范,目前许多互联网企业在制定软法时,存在表决程序缺位的问题,尤其是缺乏用户的参与,难以征求用户意见;或是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由于人们对行业标准的认识和了解不全面,进而也会影响行业规范对人们的约束作用的发挥。
(二)网络道德失范软法治理面临的障碍
主观层面的障碍。当前网络技术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但与之相对应的互联网行业协会发展速度明显滞后。很多互联网组织自身发展还处于探索阶段,行业协会作为软法规范实施的重要主体要承担引领行业发展、防控行业内部风险、管理行业参与者等重要责任,但当前我国很多互联网行业协会对内部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