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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下期

网络道德失范问题的软法治理/刘一笑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刘一笑 日期:2020-10-07 21:32:10
 (四)网络侵权违法行为管控难
  由于当前国家针对网络媒体发展还没有形成严格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规范,加之网络媒体也缺少自身的行业准则,部分网络媒体在信息发布过程中没有关注侵权问题,特别是在贴吧、论坛、微博、直播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有些信息发布主体直接将感兴趣的内容从其他网站进行复制、粘贴,进而发布,侵害了他人的版权,这种行为在网络空间产生了不良影响。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个体与网络空间结合得越来越紧密,社会个体的个人信息存在于诸多的网络媒体公共领域,而这些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价值,很容易诱发网络媒体的侵权违法行为。从原因上看,一是当前我国网络实名制仍不完善,很多没有进行实名认证的网络主体仍活跃在网络空间之中,这就为网络道德失范问题的出现提供了温床。加之当前网络媒体在技术层面还存在漏洞,政府对运营商的监管还不到位,难以确保网络媒体平台中的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二是很多没有进行实名认证的网络主体,在他人的诱惑和鼓动之下极容易出现偏激心理,做出伦理道德失范行为。三是当前人们与网络空间结合得越来越紧密,如微信、微博、今日头条等媒体平台既是人们的社交平台,也是人们获取外部信息的重要渠道,已经成为现代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的网络法律和道德规范还没有跟上网络的发展速度,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对其监管力度有限。四是对当前公民的网络法律意识培养相对滞后,很多人对网络侵权违法行为认识不足。
  二、软法对于网络道德失范问题治理的适用性分析
  软法是相对于硬法而言的。从内涵上来看,软法是指缺乏国家法的约束力,但能够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规范。当前网络道德失范问题已经十分严峻,在实践探索中我们发现,单一依靠硬法的治理策略存在一定的缺陷,且法治现代化成本较高。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和需求下,加强网络道德失范问题的软法治理应运而生。
  (一)软法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影响加大
  当前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公民对于软法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软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例如2018年,厦门大学对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周运中进行了解除聘用关系处理,厦门大学之所以要解除与周运中的聘用关系,主要是其在微博上多次发表了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错误言论,并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厦门大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对其进行了解除聘用关系处理,这一事件在当时引起了广泛影响,甚至推动了软法在社会上的普及,同时也是软法在社会现实生活发挥作用的典型案例,提升了软法的法律效果。[2]
  (二)在网络治理中软法是硬法的有效补充
  从软法的分类看,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国家层面的软法,这一层面的软法的制定主体主要以国家机关为主,并通过政策、通知、意见等形式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二是社团层面的软法,这一层面的软法治理主体一般以组织化的社团为主,更多的是以专业标准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形式出现。三是公众层面的软法,这一软法的制定主体是公民,治理的对象是非组织化的社群,主要内容是行动纲领和社群成员的行为规则。从核心属性看,软法也属于法律范畴,同样具有法律规范性,但软法与硬法之间也存在明显不同。硬法制定的主体是国家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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