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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下期

历史与治理实践视角下党的全面领导与监察体制改革探索/朱 茜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朱 茜 日期:2020-08-24 15:14:26
甚至贪腐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都不是由“党鞭”负责,而是交给国家法律来进行的。这也体现了西方国家政治制度总体设计的特点。西方的政党国家是基于政党运行现代国家而产生的,而中国的政党国家是基于政党建设现代国家而形成的。这就意味着中国的现代政治体系是在政党主导下确立起来的,是从政党那里脱胎出来的,其维系与健全离不开政党的主导作用。[3]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自身的政治认同和政治支持其实是和国家机构直接绑定在一起的。如果国家机构管理不善、效率低下、腐败盛行,人民群众显然会直接对执政党失去信心,而不会把执政党和国家区分开来,只责备国家机构。因此,在受到人民群众和民主党派等的民主监督、国家的法律监督的同时,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除了负担自我监督、自我净化的责任,还必须同时肩负起对国家机构以及一切执行公权力人员的监督责任,而不能根据所谓的党政分开原则,将对党员以及掌握和行使公权力人员的违反政纪、法律乃至贪污腐败的监督责任单纯交给某个政府机构或司法机构来履行。也就是说,应建立真正有效的监察体制机制,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和国家的法律监督是不可能分开的,更不可能单独靠完善法律监督来构建有效的监督体系。只有“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互相协调”[4],保证党内监督机制与国家的监督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合力,才能真正保证国家整体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从另一个角度看,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的制度设计也使得其能够最大限度和最大效率地调配和使用党组织和国家机构两方面的资源,从而使党内监督在所有的监督方式中程序最便捷、可以调用的资源和手段最多、监督效果最好。
  综合以上论述,中国共产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必须以党内监督为基础和主体,将行政和司法的监督权力作为执政党地位的自然延伸而统括起来加以统一运用,构建执政党统一领导的监察体制,并使之成为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保障。而中国共产党的最高决策层实际上早已认识到统一的监督权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等文件中也出现了类似的表述。可见,将国家整体权力概括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这三项具体权力的观点是有其历史传统和现实依据的。
  但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监督权并非一个独立的体系,而是根据党和政府,以及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政权结构的条块划分而被分割成不同的具体监督权力,并授予不同的部门。虽然纪委在中国共产党内部的监督工作得到了党中央的认可,得以通过纪检监察合署办公这种创新性的工作模式行使部分行政监察权,但是整体而言,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的效力发挥仍然不理想。在实际运行中,不同所属监察权之间,特别是检察院的司法监督权与其他监察权之间,出现了相互隔离、各自为政的问题,既无法形成合力,又浪费了宝贵的编制和资源。因此,本次监察体制改革采取了一种推倒重来的方式来进行,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构原有监督力量和相关机构整体拆分重组,形成了一个统一的监察机构,实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权与行政机构内部的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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