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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下期

关于领导干部腐败生成规律 三个认知误区的探讨——基于对十八大期间125名高级领导腐败案例的分析/金鸿浩 胡 丹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金鸿浩 胡 丹 日期:2020-05-21 20:46:56
的,部分地区“腐败增量”仍然客观存在。在2016年公开的贪污贿赂罪起诉书中,十八大后开始腐败的“增量”犯罪占到28.4%。按照省域划分,黑龙江(46.73%)、西藏(46.15%)、新疆(39.46%)、陕西(36.80%)、山西(36.71%)、河北(35.92%)、青海(35.71%)、云南(35.66%)、河南(33.80%)等9个省份在十八大后的“增量”腐败犯罪超过1/3。由此可见,阻却腐败蔓延,提升腐败预防效果,需要标本兼治、多策并举,而不能仅仅依赖“高压反腐”模式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
  首先,建议阻却腐败供给,增加行贿综合成本,重拳打击“围猎”现象。贿赂犯罪属于对向犯罪,没有行贿也就没有受贿。除了索贿行为,行贿人和受贿人大多达成了权钱交易意愿。样本研究发现,行贿收益率具有以一博十特征,平均利润率高达916.38%。为了方便获得行贿者的言辞证据,以指控腐败干部,部分地区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多对行贿者免除处罚、取保候审、判处缓刑等,“很多数额惊人的行贿人都没有受到起诉”。事实上,这也导致使行贿人、介绍贿赂人的犯罪风险和惩罚程度均低于受贿人,一定程度助长了行贿者的气焰。更有甚者,产生了商人对官员的“围猎”现象。从赖昌星的“红楼”(“围猎”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中共福建省委原副书记詹少敏)到郭文贵的“盘古大观”(“围猎”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等),“围猎者”以雄厚资本和良好政商关系为依靠,对有合作可能的官员投其所好,对不予合作的官员威逼利诱,乃至设计下套扫清障碍,这种现象亟待引起反腐败专职机关的高度关注。现有的法律法规尚存在不足,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犯罪的量刑起点是3万元人民币,对具有特殊情形的行贿犯罪量刑起点是1万元人民币。这就产生了一个法律空白:达不到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金额的干部会受到党纪政纪处罚,但是对于尚未达到量刑起点的非党员、非公职人员的行贿人该如何处分?监察委员会有何种处罚措施?这些问题还需要下一步通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完善。
  其次,建议阻却腐败需求,提升公务员合法合理待遇,减少腐败经济意愿。自古以来,高薪未必养廉,但低薪很难养廉。学者提出效率工资理论,即国家向公职人员支付高于市场价格的工资,可以提高官员的犯错成本。实证研究也认为,公务员工资与腐败程度呈高度负相关关系。公务员工资存在廉政“拐点”,随着公务员工资的提高,其对腐败的削减力度不断减弱,若超过“拐点”继续提高工资,则会起到反作用。有学者测算得出我国(普通)公务员工资的廉政“拐点”为人均GDP的1.96倍,不同区域略有差异,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公务员工资廉政“拐点”分别为当地人均GDP的2.25倍、2.125倍、1.75倍。对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也应依据其科学研究、项目经营成效合理设置绩效工资,充分肯定其智力劳动。例如,笔者对2016年公开的起诉书分析发现,由于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合理,约有3.98%的事业单位贪污犯罪是因为科研人员无法合法获得课题劳动报酬,转而套取课题经费。因此,建议在科研经费管理中预留一定比例的“绩效”报酬,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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