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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下期

关于领导干部腐败生成规律 三个认知误区的探讨——基于对十八大期间125名高级领导腐败案例的分析/金鸿浩 胡 丹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金鸿浩 胡 丹 日期:2020-05-21 20:46:56
珉(时年54岁,时任吉林省人民政府省长)是在担任正部级领导职务,潘逸阳、姚中民、朱明国、杨栋梁、项俊波、张化为、司献民、梁滨、陆武成、杨崇勇、姚刚、李崇禧、金道铭、仇和、陈川平等15人是在担任副部级领导职务后,才开始腐化的。赵少麟(江苏省委原常委、省委原秘书长)则是在61岁退休后为其子公司行贿而初次腐化的。如果“大老虎”腐败成因——“性恶论”假设具有普遍性,那么其中大多数干部应该在仕途早期或中期担任科级、处级领导干部时,就会较大概率出现腐败行为,这与本文数据分析的结果相矛盾。
  腐败成因是多方面的。北京大学何增科教授曾提出一个综合性的腐败成因分析框架,认为腐败是在个体选择(内因)、制度形塑(外因)、社会推拉(诱因)、文化熏陶(诱因)的共同作用下发生的。[1]“性恶论”只是反映了其中的部分内因。
  部分公众之所以会有“性恶论”的腐败成因假设,笔者认为有以下三方面原因。其一,“性恶论”推断在中西方均有文化渊源。例如,荀子的“人性者恶,其善也伪”的论断,韩非子的“凡人之有为也,非名之,则利之也”的观点。英国思想家霍布斯也提出,“人对人像狼一样”,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宗教文化中也有类似的观点,例如基督教义“原罪说”中贪婪系“七宗罪”之一,佛教教义认为贪、嗔、痴是恶之根源。其二,领导干部“性恶论”假设反映了背后的阶层矛盾和科层矛盾。对于公众而言,被管理者与管理者之间存在着客观矛盾;对于基层干部而言,科层制的上层、中层与下层之间同样存在着客观矛盾。其三,媒体和网络大众传播、人际传播的片面化。个别媒体和新闻网站对“落马”干部有的报道不全面、不客观,存在“全盘否定”现象。网络和人际传播的段子中更有极端化、夸大化趋势和“仇官”“仇富”情绪。
  笔者认为,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腐败的根因与制度缺失有关。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的领导体制和决策体制为一把手腐败创造了便利条件,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高度集中和转型时期制度建设的滞后性相结合,为一把手提供了充足的自由裁量权和“变通”空间。正如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吴昌元所言:“用人一言堂,让买官卖官有了市场;花钱一支笔,让贪污腐败易如反掌;决策一张纸,冠冕堂皇。”例如,在本文的125名高级领导干部腐败案件中,省部级正职领导的受贿金额平均为5932.85万元,比省部级副职领导平均多1537.48万元;省部级正职领导的腐败潜伏期达17.15年,比省部级副职的腐败潜伏期长3年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其掌握的政治资源相关。这些资源既通过多种变现方式为腐败干部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又可成为保护其逃避监督、延缓腐败败露时间的重要屏障。
  对于腐败成因的分析,有必要采取新制度主义的分析范式进行深入探讨。比如,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论就很好地解释了腐败成因。当制度发生变化时,受信息的影响,包括领导干部、行贿者在内的关系人会经过计算,做出相应的行为选择。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形势严峻,国内消费和投资需求增长乏力,对外贸易受到严重冲击,政府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基在当年的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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