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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下期

多中心理论视角下单位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的路径探析/胡佶熹 雷朝阳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胡佶熹 雷朝阳 日期:2020-04-27 16:41:19
中等水平,即有一定合作意愿但关键信息分享意愿不强。其有一定合作意愿的原因在于本身虽掌握部分具有关键作用的优势信息,但其本身所掌握的信息数量较少而导致信息全面性难以得到保障,需要与其他信息主体进行合作以增强信息掌握全面性。其分享关键优势信息意愿不强的原因在于担忧信息优势被其他信息主体获知而丧失优势竞争地位。由此可知,质量优势型信息主体在单位中的合作意愿处于相对中立的程度,且在单位信息环境发展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较大。当该类信息主体感知到合作将会对其自身利益带来较为明显的增值时,可能会成长为单位内部积极的信息合作者。反之,若信息合作无法为其带来明显的收益增值,甚至存在丧失关键信息优势的可能性时,极有可能转化为单位信息合作的强烈反对者。与此同时,质量优势型信息主体往往容易陷入过度的扩增自身信息数量的歧途之中,甚至存在为了增加自身信息优势不惜捏造虚假信息的风险。换言之,其容易将自身发展视野局限于信息数量的获取之中,忽视单位整体组织目标和整体利益的实现,极易在信息主体个体理念与组织发展目标之间产生嫌隙,裂化组织整体性,破坏组织团结。
  (二)绝对优势型
  绝对优势型信息主体在单位内部信息分布中不仅掌握着单位内部具有重要性作用的关键优势信息,而且其所掌握的关键信息在信息数量上远高于其他类型信息主体,在单位信息层面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地位。单位中的绝对优势型信息主体往往是单位高层管理者或领导者,其通常都具有较高的信息合作意愿。正是由于该类信息主体具有较为强烈的信息合作意愿,因而该类型信息主体也是单位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关键力量和主要推动力量。绝对优势型信息主体通常趋向于以推动单位内部信息合作来实现单位目标和未来发展。在面对单位内部信息合作不畅或阻碍时,往往会想方设法采取多元举措帮助单位化解信息合作问题,提高单位内部信息主体合作意愿和合作程度。换言之,绝对优势型信息主体不仅是推动单位内部信息合作和主体协同的积极支持和主要推动者,同时也是提高其他信息主体进行信息合作,降低信息不对称破坏力的潜在影响者和说服者。从长期单位发展看,绝对优势型信息主体的信息合作意愿较为强烈且具备较高的稳定性。也就是说,该类型信息主体一方面是单位内部信息合作的坚定支持者和拥护者,是单位消除单位信息不对称的中坚力量;另一方面,也能够助力提升其他信息主体的信息合作意愿,推动单位整体信息合作水平的提高。
  (三)绝对劣势型
  单位中绝对劣势型信息主体的主要特征是既没有掌握单位内部具有重要作用的关键性优势信息,在信息数量方面相对于其他信息主体也处于弱势地位,即不具备任何的信息优势,且信息合作又可能破坏其原本的利益分配。该类型的信息主体在单位内部往往属于边缘性群体,囿于信息质量和数量的制约,其进行信息合作的意愿最小,甚至可能会成为单位信息合作反对者。绝对劣势型信息主体进行信息合作意愿较小的主要原因,一是参与单位内部信息合作无法有效改善自身的信息地位,甚至存在沦为其他信息主体行动工具的可能性。二是单位信息合作意味着信息主体间需要共享信息,平衡各自信息优势填补劣势,从某种程度看,实际上是对单位内部多元信息主体间的利益进行重新调整。由于绝对劣势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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