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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下期

当代中国信访法治化进程的回顾与展望/李晓瑜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晓瑜 日期:2020-03-18 17:17:42
力监督的职能,具有鲜明的行政监督属性[4],但信访机构本身并不具备解决具体行政事项或法律问题的实体权力,而主要是起信息整合、分类引导、协调处理的作用,绝对不能无视甚至超越司法权威和正常的行政运行机制。
  信访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一种通达上下、沟通左右的中枢位置,是民意寒暑表和社会减压器。作为直接民主机制的信访,深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民主逻辑,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在于提高国家治理的运行效率[5],法治正是保障制度运作的效率性与正当性的基本方式,治国理政必须遵从法治逻辑。信访制度改革的方向不是简单取消这一民主方式,而是在平衡民主与法治张力的基础上,通过信访制度的法治化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全面协调民主与法治的张力,坚持民主与法治两条腿走路,既是信访法治化的关键,也是信访制度改革的难点。
  (二)信访法治化与国家法治化互嵌
  信访法治化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从信访制度发展的历程不难看出,信访在实践中一直承担着社会治理体系转型所带来的成本与阵痛[6],它所承载的不是某一局部利益冲突或民生问题,而是带有全局性、系统性、结构性的政治秩序问题。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大背景下,解决信访问题必须重视信访跨部门、跨领域的特性,兼顾政治、行政、法律等多重要素,将信访法治化纳入国家治理法治化这个大制度环境中,在顶层设计上注重与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领域的协调配合。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信访法治体系的完善是实现信访职能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基础。2005年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出台之前,涉法涉诉信访、群体访一度达到顶峰。随着新《信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司法行政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办法》《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等法规的施行和终结信访一票否决、建立信访责任倒查机制,信访法治体系建设逐渐科学完善。但是截至目前,信访立法中行政法规仅占比1%,部门规章占比不足20%,法律规范总体数量少,类型不够全面,程序性立法严重缺位。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信访条例》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其法律强制力难以完全覆盖党委、人大、司法等组织机构,全国人大统一制定的《信访法》亟待出台。
  (三)信访法治化改革在实践中开拓创新
  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各地信访部门在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成功经验,从20世纪60年代初的“枫桥经验”到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信访”,通过一系列改革举措聚力打造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为信访法治化的深入推进打下扎实的基础。
  长期以来,信访救济与法律救济形成零和博弈,导致信访资源过度透支,“信访寻租”现象多发,很大原因在于信访“入口”关不严,诉访分离、衔接机制不健全。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重点是推进涉诉涉法信访改革,彻底矫正信访“包治百病”的畸形现象,2014年《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标志着诉访分离改革的正式启动。
  推动信访制度改革,必须从根源上寻找良方。实践中造成信访压力的两大根源为,一是基层化解矛盾能力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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