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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下期

新时代基层干部纠错的实践探索与机制完善——干部召回制度的经验提取/任 敏 冯 婷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任 敏 冯 婷 日期:2019-11-06 09:37:38
召回制度中“四子挂钩”的做法来建构干部的行为动机,“四子”即“票子”“位子”“面子”和“脑子”,相对应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社交需求和自我实现。“票子”与经济利益相关,“位子”是工作岗位和由此带来的社会地位,二者同属于“经济人”范畴;“面子”是一个人的尊严、别人对他的看法给其带来的心理感受,“脑子”则是指人的思想认识、对实现自我超越的追求,二者属于“社会人”范畴。这四个因素构成“复杂人”面对客观环境和制度安排时的相应行为动机。干部召回制度正是从“复杂人”的这四大基点找到了治理为官不为的突破口,为基层干部纠错机制的建构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探索。
  二、干部召回的经验提取:一种有效的纠错机制
  干部召回,即将在工作中表现不合格或者消极作为的干部进行召回、重新教育和培训,只有经过合格考察和检验后方能回到岗位继续为民服务。因此,干部召回制度的出发点是通过弥补基层干部工作中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为官不为)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干部召回制度发源于贵州省黔西南州。2015年,凤冈县在学习其相关经验之后正式实施干部召回制度,向不作为、慢作为亮剑,将不足以胜任职位的干部召回进行重新教育。这对为官不为的官员起到了震慑作用,同时也为干部在行政问责前设置了一道召回关卡,让其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制度实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
  (一)干部纠错的核心原则:民主集中
  干部召回制度最核心的一条原则是“民主集中、依法依规原则”。民主集中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民主集中原则在干部召回制度中主要体现在县委常委会对重大事务的决议上。召回名单和一切决议都要通过县委常委会全部成员的一致通过才能生效,这既增强了召回程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也保障了干部权益。此外,民主集中原则也体现在按程序研判上,干部召回由以前的“点召”(只要被点名或通报的一律纳入召回)到目前的“核实认证”,实际上给相关干部提供了申诉的机会,也保证了召回决定的正确性。因此,纠错机制的建立要坚持党的领导,并积极发挥县委常委会的作用,将民主集中原则贯穿于基层工作的每个环节。
  (二)纠错机制的实践探索:干部召回
  纠错可以解释为检举或查找出错误并加以改正。一个完整的纠错过程至少应当包括发现识别、矫正改错、检验复查、追责惩戒四个程序。[2]通过对干部召回制度的实践经验总结,可以将其蕴含的纠错机制提取为错误识别机制、纠偏矫正机制、检验复查机制、追责惩戒机制四个机制。每个机制包含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共同发力实现纠错。
  1.错误识别机制
  识别错误的前提是有定性错误的标准。干部召回制度以习近平提出的“好干部标准”为召回情形的确认标准,各级单位在遵循管理办法的前提下根据单位情况或职业特殊性制定实施细则。凤冈县在干部召回管理办法中将“好干部标准”进行细化。根据调研结果,各单位的实施细则以考核扣分制为判定基础,即总分100分,违反细则的相应标准扣相应分数,当剩余分数小于80分时,即被纳入召回建议名单。召回建议名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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