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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下期

中美监察体制中权力型监督主体的对比分析/陈翔宇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陈翔宇 日期:2019-10-09 17:01:30
督目标。其中,尤以纪委的监督作用最为关键。纪委监督从特殊年代继承而来(其前身是1927年中共五大设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其诞生与传承都有内在的历史与制度逻辑,是与中国共产党组织严密的政党性质相伴生的,西方政党制度的土壤自然无法开出这样的花。经历几十年的曲折发展演进后,中国共产党的纪委监督已形成覆盖全党、体系完备的监督体系。只是在国家法治化进程与时俱进的当下,部分地方与环节中仍存在着诸如“纪”“法”衔接不顺畅,纪在法前,双重领导中地方党委领导为主、上级纪委居次而导致的监督主客体错位,以及由此导致的纪委对于监督决策权和监督处置权的缺失等问题[5],亟待解决。
  五、行政监督与国家监察
  政治与政府监督系统中的行政监督,又可以被理解为政府机关的内部监督。2018年3月国家监察委员会设立后,我国原有的行政监督已扩展为更为广泛的国家监察,监察对象几乎涵盖现阶段中国政治生活中所有掌握公权力、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而考虑到国家监察委员会基本完整继承了原属国务院组成部门的监察部与国家预防腐败局,并以其为主体进行机构构建与职能拓展,国家监察权与行政监督权天然具有一种继承发展与相互包含的关系,故其与美国行政监督的比较仍因具有大致相似的内在逻辑基础而具备可操作性。
  受各自政权组织原则的影响,中美两国的行政监察在国家层面表现出了截然不同的特点。其中,我国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反映在制度层面,表现为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关的统一性;而美国因其分权制衡的理念,政府内部的监察机构体制更多地表现出权力分散性、体制多样性等特点。[6]
  (一)美国分散性的行政监督体系
  美国的行政监督权,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被纵横划分到联邦与各州的“两个政府”和政府内的若干部门。其中,横向的划分导致了其与单一制国家监察机构比较起来权力更显分散、各机构职能更为单一的特点。而与其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相关,其监察权力的纵向划分则反映为监察体制的多样性,联邦与各州之间、各州之间、市与市之间的监督体制各不相同,各机构并不对口,即便是相同的机构,上下级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各机构彼此独立,各司其职。
  美国的行政监察机构改革始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沿用至今的行政监察制度及主要机构便是自那时奠基。二战后,世界各国权力中心向行政部门转移的趋势越发明显,行政官员手中的权力与日俱增,其将诸如审批、许可、经费处置等权力直接转化为个人利益的可能因此亦有所增加,行政权力呈现出愈发不受控制的脱缰之势,政府官员的道德问题日益突出。以尼克松总统的“水门事件”为导火线,这一积压数十年之久的社会政治问题终于得到集中爆发。为做出应对,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一批熟悉管理业务、知晓政府内部情况的监察机关就成了首要任务。为此,1977年卡特总统上任伊始,便在就职演说中对公务员制度改革做出承诺。之后不久,《政府道德法》《公务员制度改革法》《检察长法》等法律相继出台。与此配套,政府道德规范局(前身是人事管理局内设的政府道德规范办公室)、监察长及其办公室、独立检察官等执法监察机构与职位也陆续产生。为保障这些机构监察执法权的独立有效,相关法律在其任免、经费、职权等问题上做出了规定。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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