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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下期

中美监察体制中权力型监督主体的对比分析/陈翔宇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陈翔宇 日期:2019-10-09 17:01:30
政监督制度在经历了200多年的实践之后,业已细致完备。美国宪法规定,政府的一切财政开支如未经国会审议、批准,都无法得到国家拨款。在国会审议过程中,会举行多次听证会,要求相关行政官员到会接受问询,对诸如新增项目预算等问题进行详细具体的说明。另外,在一个财年结束之后,国会还会通过联邦审计总署对政府各机构上一期限内的收支数额、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联邦审计总署经费独立,在国会之下独立负责审计工作,每年出席国会听证会约计300次,向国会提交审计报告1000份左右。尽管国会对政府预决算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但毕竟受本国政党制度的影响,其财政监督工作仍然很难做到完全公正。例如,在国会多数党与政府执政党同为一党的情况下,国会在拨款方面必然会相对大方一些,而在国会多数党与执政党非同一党的情况下,国会就难免或多或少地在预决算上刁难政府一番。如,2013年奥巴马政府因医保法案受共和党及保守势力反对而被众议院在拨款事项上作梗,以致停摆半月之久。
  中国无须担心因政党制度而导致府院扯皮,进而引发一系列政治性事件的情况。但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对政府进行切实有效的财政监督起步尚晚,相关配套措施还不成熟,仍有待完善。目前我国人大对政府的财政监督主要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一个是“账本”全不全,再一个就是“账本”细不细。“账本”全不全,指的是我国现有的财政法律尚未覆盖全部财政资金,诸如住房公积金、政府收费、资产处置等仍处于法定范围之外。另外,政府各部门财政支出仍不十分透明。所以,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取代无法满足人民的知情权、监督权的《预算法》,应是现如今我国健全人大财政监督法制体系的首要任务。除此之外,我国人大财政监督还具有“账本”不够细化的问题。粗泛的预算信息带来的一个直接问题就是人大代表对于具体的资金去向无法掌握,故而对预算支出的使用是否恰当正确,无法做出行之有效的判断,这容易使人大代表的财政监督流于形式。在2018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人大代表关于“完善政府收支科目”的提议已被财政部采纳。
  (二)立法机关的“政治性”监督
  立法机关的“政治性”监督,就是我们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立法机关对其他机关的监督。在美国,其一般表现为国会的质询权、弹劾权和调查权等监督权力。其中,质询与其他二者不同,只是议员以个人身份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政府首脑或各部门负责人提出问题并要求答复,很大程度上是在野党给执政党出难题。弹劾和调查则不然,往往是在已经确定政府高级官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基础上采取的相应措施。调查权一般由国会下的各常设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行使,以召开听证会、调查会的形式,要求甚至强制要求相关方到会,被传讯者如拒绝出席,司法部门便可以藐视国会的罪名对其提起刑事诉讼。调查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弹劾搜集证据的过程,不过调查并不一定会引发相应的弹劾程序。其原因,一是美国相关法律对弹劾的启动与完成均有着严格限制,将其视作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轻易使用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二是面临弹劾危机的高级官员往往倾向于以辞职的方式来避免国会对自己的弹劾,其中最著名的,当属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在面对“水门事件”所可能引发的弹劾而引咎辞职后,由继任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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