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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下期

多中心理论下政府对“互联网+”的规制转变/胡锦璐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胡锦璐    日期:2019-08-12 15:57:48
化为目的,难以站在社会资源配置的高度对资源进行有效利用,更无法站在权威性的位置制定法律法规等来规范资源配置。
  (二)“互联网+”对满足市场需求的积极作用
  “互联网+”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社会需求的倒逼,行业经营者根据社会的需求进行产业革新、产业升级、产业转型等创新。因此,社会需求倒逼产业革新,产业革新后满足了社会需求,社会自然会增强对“互联网+”的依赖性。在线教育用户数、共享单车使用人数、网约车市场占有率等情况真实地反映了“互联网+”符合社会现实的需求。
  三、“互联网+”对政府规制提出的挑战
  “互联网+”的特点、难点、市场的需求以及行政行为自身的缺陷等因素,要求我们不得不创新规制思维、重新规划规制路径。从目前状况可以看到,“互联网+”对政府规制带来了一定挑战。
  (一)政府规制的滞后性难以回应“互联网+”的发展
  “互联网+”的发展在前而规制行为在后,政府规制难免落后于其发展。政府对“互联网+”的规制,采用了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方式,因此,本文在讨论政府对“互联网+”规制的转变时,着重于从行政法的角度讨论行政行为的改变。“现代行政任务的嬗变必然需要它革新实现任务的方式,以做出相应的回应。在‘丛林法则’支配下的市场经济中,行政权应为个人保留足够的自主空间,以满足个人化解生存危机的需要,同时,行政权还肩负着消除市场经济所造成的各种外部性问题的任务。”[1]适应市场经济的多样性即现代行政任务之一,行政权回应该项任务时应当检讨行政行为的方式是否能够实现任务的最终目标,是否能实现善治。
  《大数据时代》一书的作者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曾说过,技术创新可以很快,但社会适用总是需要时间的。在此适应过程中,既包括对新技术带来的生活方式转变的适应,还包括应对技术创新的适应过程。除此之外,行政主体内部存在的博弈过程是对政府智慧的另一种挑战。该博弈过程相比于过去的政策制定、决策形成过程中的利益博弈而言,增加了行业认识、技术交流、智慧碰撞的过程。对行业主管部门而言,“互联网+”意味着旧经济形态遭到冲击,而“互联网+”尚未稳定,互联网革新中的产业技术尚未被人熟知,跨行业的产业技术分工更为复杂。此种情况下,各方意见纷至沓来,行政主体面对的不是要不要听意见的问题,而是在自身智慧缺乏的情况下,在各种意见的博弈中如何做到平衡的问题。若自身智慧不随着业态革新而提高,那么只会被社会上的各种声音牵着走,而无法站在政策制定者的高度来衡量“互联网+”带来的利益冲突。
  (二)政府规制的干涉性难以激发“互联网+”的活力
  对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正常和安全,以及维护公共利益,干涉性行政手段必不可少。但是,由于干涉性行政行为直接对相对人的权利进行限制或者施加义务,所以应当慎用,应当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或者经过市场充分论证方可适用。例如,在规制共享单车的政策中,共享单车应当统一加装智能定位锁、一定年限强制报废、实行总量控制等要求和规定,应当具备上位法甚至是法律层面上的依据。
  另外,从“互联网+&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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