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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下期

新时代干部容错机制的实践困境与制度构建/朱红涛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朱红涛 日期:2019-05-31 16:18:01
quo;等行为的发生概率。另一方面,围绕干部在干事创业、推进改革实践中易发、频发的问题点,制定干部容错的先兆性指标体系,设定干部容错的“绿线”(符合容错条件中客观性内容的行为)、“黄线”(符合容错条件中主观性强、难以精准识别内容的行为)、“红线”(符合容错条件中禁止性内容的行为),在干部踩“绿线”时给予提示、踩“黄线”前后给予警告、踩“红线”前及时制止。
  第三,澄清保护制度。一方面,明确干部无错澄清的项目清单、执行程序,并把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保护的信息对社会公开,消除社会对干部改革探索行为的误解。另一方面,严厉查处诬告陷害的行为,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者给予严肃处理,避免因诬告陷害而在干部评优考核、选拔任用等重要环节对干部做出不适当的处理;及时通报相关典型案件,消除相关负面影响,并探索实施无错澄清助辩制度,为犯探索性失误的干部作证辩护;建立干事创业、推进改革风险备案制度,对重大创新工作进行备案,为相关干部容错免责提供参考。
  第四,容错免责制度。首先,细化干部容错条件,既坚持将“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未非法牟取私利”等客观性内容纳入容错条件,划清宽容探索性失误与纵容违纪违法的界限,又综合运用上级考评、民主测评、第三方评估、群众评价、社会舆论评论等方式,细化对“个人主动采取措施补救”“利于改革发展大局”等行为的识别规则,将这些主观性强、难以精准识别的内容纳入容错条件。其次,完善免于问责的认定程序,确定同级纪委监察部门为干部容错的重要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建立由“个人自主申请—组织申请复核—执行主体认定—监督主体评议—容错结论确定—结论报告备案”构成的容错申请和认定流程,并将同级党委、上级或同级纪委监察部门作为受理主体,接受干部对容错结论的申诉,确保容错结论符合党纪国法,节约干部容错的行政成本。[4]再次,明确对干部的处理方式,既着重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审查、行政绩效评估等方面给予干部免责,又细化对干部的“柔性”惩处方式,将干部对探索性失误的反省行为制度化、规范化,并及时公开干部容错信息,让容错过程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纠错整改制度。一方面,建立健全干部纠错整改的督导、评估与监督体系,以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委监察部门为纠错巡视主体,以同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为督导和评估主体,以同级纪委监察部门为监督主体,并通过党员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方式,引导和促进干部纠错整改,防止探索性失误的升级、扩大。其中,督导和评估主体应对干部的探索性失误进行条条记录,做到条条均纠错整改、条条均有着落,并及时公开干部纠错整改情况。另一方面,遵循《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落实对干部纠错整改的问责机制,发挥干部问责机制对干部容错机制运行的保障作用。
  第六,总结提升制度。总结经验教训,形成对全国、局部地区干部干事创业、推进改革的规律性认识,找准干部容错机制运用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问题点,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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