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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下期

旧城改造的行政伦理审视/林 晓 赵书山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林 晓 赵书山 日期:2019-05-06 16:35:33
  由于绝大多数旧城改造政策包含旧城拆迁内容,我们可以将旧城改造政策的利益相关主体归纳为政府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商和被拆迁户三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旧城改造政策,房地产开发商主要承担旧城的拆迁、兴建和运营工作,两者之间存在诸多利益联结与共识,而被拆迁户却往往成为政府和开发商的利益对立方。上述三者之间的矛盾实质是相关权利与义务在三方主体之间的不公平分配,即分配的伦理问题。缺乏行政伦理审视的旧城改造政策的各方主体受理性人思维的驱动,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行为选择的依据。由于政府和开发商都竭尽所能地去获取自身利益,一旦被拆迁户感觉到自己合理的利益诉求没希望得到满足时,暴力抗争就成为他们维护利益的最终手段,而这又可能激起政府的强制执法行为和开发商的暴力拆迁行为。
  由此可见,缺乏行政伦理审视的旧城改造带给我们的只是一座座没有特色、整齐划一且缺乏温情的现代“水泥森林”。它不会考虑城市自身发展如何与自然环境相融合,也不会考虑建立新城与守护旧城文化传统之间如何平衡以体现城市特色,亦不会考虑市政公用设施如何分布才真正便民利民,更不会考虑城市发展如何兼顾下岗家庭、流浪人群以及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生存机会与生存空间这些问题。面对这样的旧城改造和城市发展,我们不禁要问,伴随我国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现代城市真的能让广大市民生活的更好、更舒适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话,那我们就有必要从行政伦理视角重新审视旧城改造等城市发展问题。
  三、行政伦理视角审视旧城改造的三个维度
  (一)对旧城改造的制度伦理审视
  旧城改造制度伦理审视的重点就是要评估旧城改造政策的正当性问题。旧城改造政策的正当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评估旧城改造政策的目标与内容是否正当,评估旧城改造政策的实施过程是否正当。
  各地政府推出的旧城改造政策应该充分体现公共理性,以公共利益的实现程度作为判断政策正当与否的终极标准。然而,作为行政伦理标准的公共理性和公共利益却由于太过抽象而难以在具体行政过程中通过可测量的指标体现出来。因此,各级政府在出台旧城改造政策之时,经常出现因公共利益泛化而导致的价值目标错位问题。这种价值目标错位的集中表现就是政府简单地认为,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是旧城改造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由于相对明确的经济指标常常被政府用作评估旧城改造是否值得推出的单一甚至是唯一指标,因而难免会给旧城改造项目的利益受损群体造成一种印象,误认为政府推进旧城改造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获取更多的财政收入。一旦这种片面的认识成为广大市民的思维定式,旧城改造政策主体与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被激化就难以避免了。立足政府推进旧城改造工作的现实需要,为了既有利于城市经济发展又不至于引发大量社会冲突与矛盾,政府应该以和谐共赢作为判断旧城改造政策是否正当的首要标准。因为相对于抽象模糊的公共利益,和谐共赢是可以通过比较明确的社会状态和群体行为来体现的。
  一般而言,是否存在现实的矛盾冲突是衡量和谐与否的关键。如果旧城改造项目的实施没有引发任何矛盾冲突的话,那就表明旧城改造项目各相关利益方之间的关系是和谐的,各方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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