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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下期

邻避补偿回馈机制的利益聚合能效研究/张 瑾 商艺凡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 瑾 商艺凡 日期:2019-05-06 11:45:43
的空气、水和土地[2],但补偿换取的是环境影响权,并不意味着能够实现环境正义。
  另外,在缺乏完善的邻避项目决策公众参与机制的情况下,由于信息不对称,并且社区公众集体谈判途径缺失和能力不足,造成补偿措施并不一定符合社区公众实质需求的情形。邻避补偿不能够消除污染,邻避设施污染源依然存在,当污染已成既定事实时,补偿机制降低不了社区公众的环境风险,此时补偿措施也仅仅被认为是亡羊补牢的一种做法。另外,补偿回馈还可能产生示范效应,使补偿金额不断提高,这不仅扭转不了环境污染的事实,而且“漫天要价”还可能造成补偿与邻避设施负外部性成本的价值偏离。
  (三)补偿机制难以消解公众心理困境
  项目所在地公众的邻避情结,一方面源自邻避设施“为什么建在我家后院而不是其他家后院”所造成的心理不平衡,另一方面源自社区公众作为主要利害关系人被排除在决策议程之外,因为缺乏有效信息,不同的意见不能被吸收,从程序上导致社区公众产生被不公平对待的感受。因此,公众心理困境是邻避情结的深层次诱因,而补偿机制作为经济手段,其目的在于抵消邻避设施负外部性造成的社区环境品质下降或财产损失,并不能在真正意义上消解项目所在地公众承担邻避设施危害直接成本而其他区域享受设施效益的心理落差。另外,补偿还有可能产生贿赂效应,从而引发公众的次生心理危机。项目所在地公众在接受货币或者相应的物质及福利补偿时,可能会产生一种被贿赂、被收买的心理,会感受到尊严被冒犯,进而产生道德观上的不舒适感,陷入类似于如果同意补偿自身尊严将会丢失的心理困境,导致邻避冲突治理事倍功半。
  (四)缺乏科学合理测定补偿标准的方式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涉及房屋拆迁、占据土地的邻避设施,利益损失的判定比较简单,制定补偿标准也较容易。但是在邻避项目中,补偿的金额并不与居民受到影响的程度成正比,而是与居民的抵抗情绪和抗议程度成正比,缺少科学性。在补偿的额度方面,由于涉及隐性利益,如未来的房产价值、有关的产业发展利益、未来开发可能带来的利益等不能准确地计算,而且各地区的地理位置以及发展程度不同,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补偿标准,也难以确定哪种补偿机制更适用。在补偿的对象方面,由于缺少合理的计算方法确定邻避设施的影响范围,一般秉持“谁受益谁补偿、谁受损谁受偿”的原则,没有合理的数据支撑来推测合适的补偿标准及方式。
  四、补偿回馈机制发挥利益聚合能效的优化路径
  政府、设施建设方、设施所在地公众从自身利益出发,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策略选择,使得各方的利益诉求差异很大,只有聚合分散的利益诉求,才能调节各方的行为选择。当然,邻避设施最终停建或者缓建体现了对环保正义以及民意的尊重,但如果任何邻避设施最终都因为公众抗争而撤销,则邻避设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将无法得以实现。因此,应充分挖掘补偿回馈机制在协调冲突各方利益以及增进整体社会利益中的作用,即优化补偿回馈机制,以提升其利益聚合能效。
  (一)以心理补偿吸纳机制创造合作共赢基础
  消除邻避情结是邻避冲突治理的核心议题,但传统邻避补偿机制的目标是以补偿回馈换取社区公众愿意承受邻避设施风险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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