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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下期

精准扶贫视域下村霸乱象内在机理探微/郭劲光 俎邵静 邓 韬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郭劲光 俎邵静 邓 韬 日期:2019-04-12 16:56:30
部变为村霸正是经过多轮博弈之后被强化和扩大而成为一种策略性行为。另一方面,非官亦官双重身份是造成村霸乱象的制度性因素。村干部具有半行政性、准官员的特征和功能,身份游离在法律监管之外,没有被纳入正式行政编制,实质身份仍然是农民,其资源依赖于社会自治体的威望和宗族等乡土势力的支持。简言之,政府放权、监管缺位使得村干部逐渐脱离基层政府和乡村社会的双重规制,自身牟利性一面得以显现。
  3.封建宗族文化根深蒂固。乡土社会遵循的道德体系依据是儒家孔子提出的“推己及人”,这是以宗法群体为本位的差序格局,人们遵循血缘关系进行品德评价,形成根深蒂固的乡村宗族文化。在宗族文化影响下宗族势力必然长存,乡村成为宗族势力利益博弈的场域,乡村“两委”则成为宗族竞争博弈的获利工具。一方面,分利秩序下的乡村利益主体以其权力大小决定地位与资源占有量,宗族势力需要获取并操控公权力以便在扶贫资源分配秩序中占有一定的结构性位置并获得相应的资源占比。[5]另一方面,村民更倾向将选票投向同一地缘范围内的同宗族候选人,宗族成员支持本族代表参与村庄政治,并以此获得资源分配权。本宗族人当选村干部后,为稳固势力、排除异己,在执行扶贫政策、分配扶贫资源时对其地缘血缘范围必然有所倾斜,而不顾贫困村民真实需求。
  4.村民法律意识淡薄。法治的下沉速度没有与乡村社会的变革需求形成正比关系。村民普遍存在法律观念淡薄、维权意识较低、法律认同程度低等问题。首先,权利意识薄弱。村民政治素养相对低下,影响基本政治权利的行使;政治参与程度不高,参政议政能力相对匮乏。其次,维权意识较低。贫困村民普遍难以运用法律维护其知情权,对自身主体性权利认知不足,基本处于失语状态,而且由于乡村的地域性和封闭性特征,司法、行政机关介入难、查证难,皆纵容村霸乱象滋长。再次,法律维权认同度低。由于司法救济成本相对较高,裁判方向不可预期,法律逻辑难以融入村民惯常生活逻辑,疏离感使得法律救济难以成为村民解决矛盾的首要选择。长期受“无讼、息讼”等传统观念影响,村民惯于借助宗族势力处理纠纷。
  (二)外源性原因
  1.乡村“空心化”现象趋重。“空心化”反映乡村人口空间结构形态的分布状况,城乡二元结构使得乡村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滞后,治理手段和方式受限,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乡村众多劳动力转移,农业劳动力数量骤减、素质结构性下降等问题彰显,精英村民持续外流,乡村出现“空心化”现象。一方面,进城务工人员主要是乡村的青壮年劳动力等素质较高的人口,乡村社会治理主体出现缺位难题,公权力弱化,为村霸垄断乡村事务提供可乘之机,村霸把持“两委”选举,垄断乡村政治权力,恣意横行。另一方面,精英人口外流,村民呈现出原子化状态,力量分散,乡村日渐凋敝。留守人员以老幼妇孺等弱势群体为主,大约相当于农村总人口的1/3,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欠缺制衡能力,村霸汲取并垄断乡村政治和经济资源,惠农政策落实困难。
  2.乡村民主监督机制失灵。目前对乡村权力的运行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首先,监管机制疏松,村务公开流于形式。村务信息不透明,村民知情权受损导致监督权让渡;监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等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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