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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下期

“微协商”模式创新与领导者管理能力的提升路径/司春霞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司春霞 日期:2019-02-28 10:10:58
线”“标准”确保基本权益的做法也难以满足不同群体的特别诉求,以至于权益保障模式效力低下,难以实现最初目标。
  (三)新诉求产生迅速
  在外部环境瞬息万变的大趋势下,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想要适应社会竞争就必须紧跟时代潮流,不断满足社会新需求、解决新问题、培养新优势。这也必然要求组织员工实现个人能力、技能的持续提升。组织成员为应对新情况而拓展思维、强化学习,必然就会同步产生具体的新诉求,且为保障新优势,组织满足新诉求的速度必须迅捷。此时,若仍然限于参与人数而固守定期商议的集体协商模式,则必然贻误时机,影响组织成员个人能力的提升。
  (四)诉求差异性加剧
  多元化发展的社会必然引致个人发展的多样化路径,为创新优势、扩展成长空间,当下组织也鼓励员工突破传统、不断尝试,这也使得组织中的不同个体或团队往往呈现出彼此各异的特点与优势。不同的个体或团队不仅在其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其具体诉求也千差万别,若仍然坚守集体协商模式,试图以设定最低标准或底线来实现对大众权益的保障,不仅无法准确寻找最具代表性的“底线”,更会因为解决措施的“文不对题”而费时费力、事倍功半。因此,探寻更具针对性的权益保障模式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微协商”模式的创新之处
  从“微协商”的特点来看,其有别于集体协商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其不再苛求参与人数的必要规模,所关注的目标也不再是集体协商模式下最具代表性和广泛性的“底线”“标准”的认定和满足,而是强调对具体诉求、特殊诉求的精准回应与解决,这也就更能兼顾小团体或特殊岗位人群的特别诉求,确保组织发展的高效性。
  (一)产生方式灵活
  在传统的集体协商模式下,为最大限度地满足民众权益,其必然要求参与协商的人数应具备相当规模,以便更准确地掌握大多数人员的诉求。这也就使得准备和实施集体协商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以至于往往一年只能进行一次且形式要求严格。这就必然限制了小微组织以及特殊岗位群体诉求的表达,对于伴随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新诉求更难以实现“有就议”和“一事一议”。为弥补集体协商不能一次性覆盖和迅速回应的缺陷,“微协商”模式不再强制要求人员数量和规模,在确保遵循组织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其所包含的参与主体更具多元性,只要是组织内的利益相关者均可参与。不仅如此,根据每一次讨论的具体问题和性质还可灵活增减规模,不再设特定规模标准。对于人员规模要求的忽略使得“微协商”模式可根据具体诉求的提出而随时开展,不再以规模和形式为标准,变得更具灵活性。“微协商”模式的基本目标也从“底线”转移至“精准”,即不再是寄希望于一次大规模讨论后最具代表性诉求的基本满足,以实现对民众基本权益的维护,而是在“一对一”方式下对有限群体具体诉求的精准满足,以切实解决问题、提供最大化帮助。这一目标设定的“缩减”进一步拓展了群众协商的方式和方法。
  (二)协商形式多样
  “微协商”方式对于目标定位的变革不仅直接导致行为大方向的改变,更丰富了民众协商的具体形式,使其不再局限于程序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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