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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中期

新时代生态环境安全及社会冲突防范/杨 卡 胡锐军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杨 卡 胡锐军 日期:2018-12-18 16:46:53
度进行界定,即是否为人民内部矛盾,是否已上升为政治冲突;此外,为了明晰责任,我们还要从法律的角度对环保类社会冲突事件的违法程度与违法性质做出判断,如已构成犯罪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当对事件的法律性质与参与者个人行为的性质依法进行区分,不能将个人的过激、违法行为等同于整个冲突事件的性质。三是以法律为依据处置环保类社会冲突。面对已经爆发的冲突,在处置过程中,既不能贸然硬压,也不能一味妥协,处置的主体、措施及程序都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在依法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四是要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督机构”。唯有形成有效的监管体制,建立起中央环保督察、省级环保督察、地市级环保督察全覆盖的环境保护督察体系,将环境治理的压力和责任进行有效传导,实现日常督查与专项督查、一般督查与重点督查的有机统一,才能在环保性相关法律的执行上找到实实在在的落脚点。
  最后,健全和畅通公民环境权司法救济的渠道,确保有理可申、有怨可诉。利益救济是平衡冲突各方利益,消解冲突的重要手段,而司法救济又是救济的重要渠道。理论和实践证明,由环境问题引发的安全和冲突事件,往往是因为在环境问题出现后,公众认为其环境权益尤其是生存伦理受到侵害或威胁,但又找不到适当的法律途径表达,或认为“告也告不赢”,从而采取“自力救济”行为。这与我国目前公民环境权司法救济的渠道不畅、不广、不便有关,因此应当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完善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司法救济途径。一是建立专门的环境诉讼渠道。目前,我国普遍将环境纠纷诉讼简单区分为一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并分别适用各自的程序规则,而实际上,环境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只有建立专门的环境诉讼机制,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环境权益。二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一方面,要逐步扩大环境诉讼的主体范围,既包括环境问题的直接受害者,也要涵盖政府环保部门、相关环保组织及更广泛的公众主体等;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治力度,实现对公众环境权益的更充分救济。三是扩大环境诉讼受案范围。由于我国目前环境诉讼的受案范围有限,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影响环境的行政行为以及抽象的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而该类行为的影响恰恰是整体性、全局性的,因此,未来应当扩大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整体构架上完善环境诉讼的受案范围。
  总之,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保护生态安全,有效防范生态风险及其导致的冲突问题,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如果一味地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必然损害自然,最终伤及我们自身。我们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新的理念,采取新的方式,以科学而审慎的态度来研判和治理环保类社会冲突。只要我们遵循自然规律,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就能在开发利用自然上少走弯路,保护好我们的生态安全及城市安全、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确保“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如期实现。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写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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