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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中期

新时代生态环境安全及社会冲突防范/杨 卡 胡锐军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杨 卡 胡锐军 日期:2018-12-18 16:46:53
安全法》等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案近20部。但与新时代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相比,环境相关法制建设还存在不足。未来一段时间,需要把完善国家环境立法作为首要的工作来抓。一是要制定环境保护基本法律,使各单项法律彼此之间不协调、不一致或不吻合的地方能依法进行有效整合,如出台《国家环境政策法》等。二是制定与公民环境权益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控制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办法》等。三是加强地方环境立法,既弥补国家立法的滞后性,又保证国家法律在各地的实施。
  其次,健全并修订环境标准,确保有法能依、有据可查。既有的环境安全事件及相关的环保类社会冲突验证,很多事件及冲突的产生都和不完善的环境标准相关,不健全及陈旧的环境标准既不利于环境目标的实现,又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同时还会使公众、企业和政府在合理性、可操作性的理解上产生偏差和分歧,而这正是某些环境矛盾激化、引发环境类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之一。根据2017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并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十三五”期间,我国将启动约300项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以及20项解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工作中有关达标判定、排放量核算等关键和共性问题的项目,发布约800项环保标准。根据《规划》要求,为应对环保类社会冲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尤其应当落实好以下具体措施:一是尽快补充需要控制的污染物项目,调整现行国家环境标准中个别不合理的项目和指标值,同时支持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制定、清理当地环境保护标准。二是增加环境标准制定过程的透明度,在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根据各类环境保护标准的特点,确定相应的制定和发布程序,充分听取各个机构、各部门、专家和百姓的意见,增加环境标准制定过程的公开度、透明度,以防相关环境标准沦为“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工具。三是抓好环境标准的实施工作,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要提出标准实施的具体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等各项管理环节和措施中予以落实。
  再次,严格并公正执法,确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纵观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各类环保类社会冲突事件可以看出,有些冲突的处置结果大相径庭,有的是参与者被劝解并最终实现了诉求,有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有的则不了了之,而这都与我们的处置和预防工作尚缺乏权威、公开的法律依据有关。尤其是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公众无法准确预期行为的后果,便常常采用甚至反复采用冲突的方式。因此,要治理和化解环保类社会冲突事件,还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赋予有关化解环保类社会冲突的文件以必要的法律地位。环保类冲突事件性质的敏感性使得政府相关部门应对的规范性文件较少,并且大多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出现。这既缺乏对公众的制约效力,又难以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应对复杂事件。因此,有必要依法制定相关预防和处置的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开,使其具备必要的法律地位,走有据可循的“开放治理”之路。二是以法律为依据研判环保类社会冲突的性质。对环保类社会冲突事件的性质判断,必须从政治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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