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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中期

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地方政府利益博弈与角色重构/杨金玲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杨金玲 日期:2018-07-09 17:36:53
  (三)建立区域合作法律监督与奖惩机制
  首先,加强区域合作法律制定与实施。区域合作的稳定性需要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代替不具约束性的合作协议。加强区域合作法律制定与实施,对区域内地方政府合作的必要性、具体机制和运行程序进行明确规定,为上级政府和区域内政府实施合作行为提供指导。比如,制定利益补偿法律法规,对补偿原则、补偿情况、补偿数额等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增强地方政府合作的现实基础,消除或缓解地方政府之间的过度竞争和消极合作。
  其次,强化区域合作奖惩机制。地方政府从本质上追求的是利益,因此奖惩机制的执行能够有效提高地方政府合作博弈的概率。这一机制的实施更多地依靠上级政府,或者建立专门、独立的监管部门,对区域内各地方政府进行监督,对违反合作协议的地方政府进行利益惩罚,对遵守合作协议的地方政府进行利益补偿或奖励,引导地方政府向着合作方向发展。同时,可创新地方政府官员绩效考核和晋升机制,将合作性发展指标作为官员晋升的重要标准,促进地方政府官员的合作策略选择。
 
  参考文献:
  [1]王君.利益博弈与公共政策执行道德风险规避思路[J].领导科学,2017(32):47-49.
  [2]马祯.区域协调中地方政府博弈的制度约束[J].湖南社会科学,2016(6):90-94.
  [3]朱娜娜,曹永盛.央地博弈、帕累托改进与政策制定[J].领导科学,2015(35):12-14.
  (图表详见杂志)
 
  责任编辑 介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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