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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中期

利益相关者理论视域下“共建共治共享”的实践路径/周进萍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周进萍 日期:2018-04-03 16:04:03
业管理层的关注。[2]符合上述三个指标为确定型利益相关者,符合两个指标为预期型利益相关者,符合一个指标为潜在型利益相关者。不同的社会治理事件,利益相关者及其共建权责也不尽相同,政府、市场和社会都可能是确定型、潜在型和预期型利益相关者。现实状况是,在绝大部分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是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对社会治理具备合法性、权力性和紧急性;社会是预期型利益相关者,具备合法性和紧急性,但是权力性较低;市场是潜在型利益相关者,具有合法性,但是权力性和紧急性相对较低。
  (二)共治:利益相关者“参与—合作—创新”
  弗里曼、威克斯和帕尔马(2013)认为,利益相关者共治的核心在于“管理者必须发展关系,激发他们的利益相关者”,并且创造一种所有人都能尽最大努力向公司传递最好价值的共同体。“共治”要求各治理主体能够主动参与、充分协商、形成共识,通过合理的角色分工和权责分配,在建设过程中相互配合,从而达到“1+1+1>3”的治理效果。反之,如果缺乏明确的合作规范和互动机制,甚至可能造成“1+1+1=0”的结果,无论是“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的中国寓言,还是“公地悲剧”“搭便车”“囚徒困境”“集体行动的困境”等学术概念,都阐明了“共治”并不必然带来最优的结果。
  利益相关者管理提出“共治”必须遵循合作原则、参与原则、责任原则、复杂性原则、持续创造原则、凸显竞争原则等。这表明,在社会治理利益相关者“参与—合作—创新”循序渐进的过程中,首先,要有广泛的参与意愿和参与能力,让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中;其次,要有合作互动的规范和平台,提高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有效性;再次,要鼓励利益相关者在技术、方法、组织与制度等领域进行调整,优化配置各主体资源,实现社会创新,通过互惠互利的合作实现高效的社会共治。
  (三)共享:利益相关者“满足”
  利益相关者理论曾被误解为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利益相关者,正如也有人容易将社会治理的“共享”简单理解为物质成果的共享抑或是改革成果的平均分配。利益相关者分析要求管理者考虑所有能够影响到重大决策或者被重大决策影响的群体,并且尽可能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要,但是同时也指出两点:一是利益相关者所要求的从贡献中获得的回报有多种形式,包括金钱、物品、信息、地位和威望等;二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会优先考虑某一集团的权利,会使其他人在长期内获得收益。
  一般认为,良好的社会治理成果应当包括健全的社会保障、高效的公共服务、安全的社会环境、积极的社会心态、橄榄形社会分层、社会诚信、社会凝聚力等。多元利益格局中的不同利益主体由于所处社会地位不同,其利益需求也会不同,需要精细化、精准性回应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共享”就是要让勤劳者能够致富,现在是勤劳未必能够致富;要让奉献者有尊荣,不让奉献者多受损;要让公益者受尊崇,不让公益者多吃亏;要让弱者得到有效的照顾,不让“丛林法则”主导社会;要让所有人都有合适的途径参与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还要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与维护。[3]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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