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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中期

利益相关者理论视域下“共建共治共享”的实践路径/周进萍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周进萍 日期:2018-04-03 16:04:03
没有制度规定和弹性引导,即使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也未必会自觉地为实现共同利益而采取集体行动,甚至个人的自利行为会对公共利益产生极其有害的结果。伴随着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弹性引导也将逐步内化为制度性规定,社会治理利益相关者网络体系将不断健全。
  (二)通过促进机制和约束机制,建立利益相关者合作共治的规则
  构建社会治理利益相关者网络体系之后,亟待形成多主体共治的秩序。管理利益相关者有两种基本态度:减缓和搭桥。[1]90减缓是一种低交互作用的管理策略,能够降低不同目标的冲突性,减少组织障碍,弱化利益相关者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搭桥是一种高交互作用的管理策略,能够识别共同目标,形成长期互动关系,并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依存关系。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应发挥组织、协调和控制的功能,通过促进机制和约束机制引导和规范治理主体,包括政府自身。促进机制实质上就是搭桥,是以对治理主体行为的促进、引导为导向的规则,包括提升利益相关者的合作意愿、拓宽利益相关者的合作空间、打造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平台、鼓励利益相关者创新等。约束机制实质上就是减缓,是以对治理主体行为的监督控制为导向的规则,包括利益相关者合作的风险评估与防范、绩效评估、社会监督、社会心态跟踪机制等。每个利益相关者都有自身的内在缺陷和彼此间的矛盾冲突,不同治理逻辑的融合并不必然带来公平和效率。例如,政府和市场合作可能形成权钱结合的治理模式,将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失控,需要建立社会多元监督体系。又如,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需要进行第三方绩效评估,避免社会服务内卷化,呈现出没有发展的增长。再如,经济增长的不可预期性、互联网经济下财富的暴涨和暴跌,容易导致利益相关者出现不确定感、不稳定感、不安全感,需要社会心态跟踪机制及时发现并予以化解,避免社会情绪的感染和发酵。
  (三)通过共容利益和利益补偿,保障社会治理利益相关者的合理诉求
  “共建者”的选择固然能够为某种崇高的情感所激发,但如果长期缺乏承诺的兑现和可视的收益,单纯靠情感和热情激发的行为便难以为继。
  社会治理的“共享”必须促进建立一种集体的、共同的公共利益观念。“共容利益”既包括作为治理主体的责任共容,也包括作为治理对象的权利共容,还包括作为治理结果的利益共容。奥尔森指出,假如某一利益体认为自身的利益与社会繁荣密切相关,在寻求自身利益和社会收入再分配时会比较节制,甚至愿意做出牺牲来支持有利于全社会的政策与行动,就是在追求共容利益;相反,当其存在强烈的以损害社会利益来增进自身利益的企图时,就是在追逐狭隘利益。[4]不可否认,所有的社会治理利益相关者都有自身利益: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主导者,有财政收入、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需求;市场主体也有自利性、逐利性冲动,从而导致社会环境、收入分配的冲突;社会主体也有自利性,关注自身权益而忽视公共事务。但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必须瞄准共容利益,社会治理在基本制度设计和安排方面必须以社会公正为基本依据和基本出发点,通过对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和基本尊严的保障,打破利益和阶层固化的藩篱,减少相对剥夺,共享治理成果。
  利益补偿是指对社会治理中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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