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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中期

反腐败对策的经济学视角分析/何 莹 梅 锦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何 莹 梅 锦 日期:2018-02-28 15:50:31
o;[5]。借鉴国外惩处腐败犯罪的经验,笔者认为,要提高对腐败犯罪的查处比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尽快将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法定化。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在我国的呼声很高,2013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也提出了“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然而,从地方试点运行的结果来看,其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公示制度没能真正有效推行。实践表明:进行一场阻力较大的改革,单靠某些领导的个人魅力是很难长期奏效的。这就需要将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予以法定化,用法律的方式来强制推行。二是强化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打击职能。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检察机关负有查办职务犯罪的主要职能,但在实际的案件查办过程中,其往往遭遇诸多阻力。赋予反腐败调查机构更加充分、独立的查办权能,是反腐败成功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在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其目标就是要将各机构反腐败的职能由监察机关统一行使,并在领导体制上赋予该机构更为独立、充分的权能。在试点期间,监察机关的执法权能主要限于“谈话、询问、讯问、冻结、调查、查封、扣押、搜查、鉴定”等取证方面,尚不能采取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涉及人身自由方面的权能。很显然,监察机构的设立符合我国打击腐败的需要,与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也相契合。三是更全面地发挥网络媒体的监督作用。绝对的权力孕育着绝对的腐败。为确保公权力的合理行使,必须对其进行有力的监督。当前,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网络媒体的监督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现实中,许多腐败犯罪的发现,正是归功于网络媒体的声讨。当然,在发挥网络媒体的作用时,国家也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防止网络暴力等不良现象发生。
  此外,对腐败犯罪的裁判应严格遵循法律。腐败犯罪行为虽被发现,但由于法律适用的不严格导致犯罪人被轻纵处罚的,同样也会降低腐败的成本。对此,首先,应从制度层面对缓刑、自首等制度的适用加以规范,使得对腐败犯罪的适用严格依照法律规范,甚至可考虑在某一特定时期,对腐败犯罪人适用更加严格的标准。与此相对,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减少法官的不当自由裁量。在刑事司法中,进一步完善法院的判决书写作模式,强化法官在判决书中的说理过程,以确保社会公众能对司法判决进行更好的监督。其次,应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对腐败案件判决的指导作用。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腐败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自2015年刑法修改后,我国目前尚没有对犯罪分子因腐败行为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这也使部分公众认为,我国在腐败领域实际上已经废止了死刑。对此,最高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发布指导意见或典型案例的方式,对地方司法机关的判决进行指导,从而起到更准确地打击腐败的社会功效。
 
  参考文献:
  [1]兰志伟,郑东.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11(12):189-194.
  [2]刘邦惠.犯罪心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105.
  [3]加罗法洛.犯罪学[M].耿伟,王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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