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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中期

反腐败对策的经济学视角分析/何 莹 梅 锦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何 莹 梅 锦 日期:2018-02-28 15:50:31
社会资源投入最有效的成本要素控制中,以最大限度地提升腐败成本,让腐败行为得不偿失,进而达到抑制腐败的社会效果。在这一过程中,对待各个成本要素的着力点应当是有差别的。根据上文对腐败成本—收益关系进行的分析,本文认为,当前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着力提升直接成本中的心理成本
  腐败的直接成本包括物质、人力和心理等成本,但其中的核心要素是心理成本。心理成本既有出于对自身罪行败露的担忧,也有源于内心的自我道德谴责。其应对措施也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其一,提高对腐败行为查处的及时性。腐败分子对自身罪行暴露的担忧程度与案发比例存在直接关系。案发比例越高,则犯罪人的心理负担越大,其心理成本也越高。但现实中,真正对个体腐败行为产生影响的,不是案发比例本身,而是“认知案发比例”,即行为人认为自己实施腐败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认知案发比例”除取决于客观的案发比例,还会受到个体主观认知的影响。心理学相关研究表明:在最初的认知过程中,行为人会根据最初获得的信息形成印象,即首因效应;而在长期的活动中,行为人的认知则会受到近因效应的影响。具体到腐败行为领域,即在实施腐败的最初阶段,行为人的“认知案发比例”通常会参照社会中的案发比例;而当行为人实施了几次腐败行为都没有被发现时,其认知就会受到近因效用的影响,从而认为自己被抓获的可能性要低于一般腐败犯罪的案发可能性,即“认知案发比例”低于案发比例。可见,能对行为人的认知产生影响的,正是案件查处的及时性。腐败查处得越及时,越能够强化腐败与惩罚之间的关系,越能让公职人员在实施腐败前对潜在的刑罚制裁有更大的心理负担,从而提升腐败犯罪的心理成本;相反,腐败行为被发现得越不及时,其潜伏期也就越长,行为主体“认知案发比例”也就越低,其实施腐败的内心压力也就越小。此外,对案件的及时查处并没有让社会和腐败分子承担更多的义务,因此,提高对腐败行为查处的及时性,是一项十分有效和经济的应对措施。
  其二,加强社会道德文化建设。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一名成员,通常心智正常的个体都具有最基本的是非善恶共识,并秉持基本的道德情感。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就曾指出,犯罪的成因在于怜悯和正直两种最基本的道德情感的缺失。[3]加强内心的道德观念,使腐败者难以逾越自身良心的谴责,不但能大大提升腐败的心理成本,也是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的保障。党中央近年提出的反腐思路,即使公职人员由“不敢腐”向“不能腐”再到“不想腐”转变,正是此意。提升公职人员的内心道德耻辱感,应当加强社会道德文化建设。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首先,应提升社会公众对廉政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相对于廉政文化建设,社会公众似乎更偏重于廉政制度建设,但对于反腐败而言,制度建设与文化建设是一体两翼的关系,廉政文化建设同样不可或缺。正所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缺少了对廉政文化的认同,廉政制度也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其次,有针对性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我国有超过8000万的中共党员,而公职人员中绝大多数具有党员身份。公职人员的这种双重身份属性,就成为反腐败的一大潜在优势。因此,国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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