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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中期

反腐败对策的经济学视角分析/何 莹 梅 锦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何 莹 梅 锦 日期:2018-02-28 15:50:31
加强社会道德文化建设的同时,尤其要注重对公职人员的党风廉政教育。作为一名党员,应遵守党的纪律、坚守党的信仰,深切感受到作为党员的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用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再次,加强社会基础道德文化建设。廉政文化是道德文化的一个方面。当前,急功近利、金钱至上的不良风气较盛,无形中对廉政文化教育产生了不良影响。这就需要全体民众加强对社会最基础道德文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从基础教育做起,为全社会营造一种良好的道德氛围,使公职人员认识到腐败行为不仅违背了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要求,也违背了社会基本的诚信道义,是可耻的。“让腐败者身败名裂”正是此意。
  (二)适度提高公职人员待遇,提升机会成本
  提高公职人员的职务待遇,也就提升了腐败犯罪的机会成本,对于预防腐败犯罪具有积极意义。例如,乌干达是目前世界上贪污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公职人员的工薪太低,使得腐败主体没有良好的机会成本意识。但如何对待公职人员的薪金待遇也是有争议的,学者的研究表明:在一定程度内,公职人员薪金待遇的提升与预防腐败的效果之间成正比例关系,但当薪金收入提高到一定程度后,其预防腐败的作用则并不明显,因此,高薪养廉的做法并不具有绝对的合理性。为此,当前应综合考虑公职人员的职务性质、学历背景、预防腐败的需要等多种因素,适度提升公职人员的待遇(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使其薪金收入处于相对较高的层次,进而使其形成良好的机会成本意识,但也应当考虑到公权力部门与社会其他行业的待遇对比,不应过分拉大两者的差距。
  (三)加大追责权重,提升实然惩罚成本
  提升惩罚成本,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加大刑事惩罚的力度,二是提高追责权重。但这两者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
  其一,通过加大惩罚力度来预防腐败并不可行。有学者认为,我国对腐败的处罚力度还是偏轻,应适用严刑重罚使人们不敢贪。[4]但实际情况是:一方面,我国刑法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比世界上多数国家要重。以受贿罪为例,我国刑法对受贿“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处死刑。而在廉洁指数非常靠前的国家,对受贿罪的处罚相较于我国要轻很多。如瑞典对受贿罪“处罚金或2年以下监禁,犯罪严重的处6年以下监禁”,德国对“一般受贿的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索贿的处6个月以上自由刑或罚金刑”。另一方面,刑罚轻刑化已经成为世界刑罚的发展趋势。尤其是近代以来,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提升,刑罚观念慢慢从“报复”向“预防”“教育”转变。在这种背景下,希冀通过加重我国既有的刑罚力度来打击腐败犯罪明显不合适。
  其二,加大追责权重是提升腐败成本的重要手段。具体而言,应提高对腐败犯罪的查处比例。我国当前腐败犯罪的黑数很高,这既反映了我国对腐败犯罪的打击现状,同时也为有效预防腐败行为提供了启示,即将同等的社会资源用于提高腐败犯罪的查处比例,会取得更大的司法效益。对此,贝卡利亚曾明确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r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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