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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中期

反腐败对策的经济学视角分析/何 莹 梅 锦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何 莹 梅 锦 日期:2018-02-28 15:50:31
故意犯罪有“预谋型”“冲动型”和“机会型”之分,腐败犯罪显然属于第一种。因此,腐败犯罪同样是建立在对成本—收益进行比较基础之上的,是一个有意识的、相对理性的选择过程,且腐败主体又是从事一定社会公务的高智商群体,在腐败行为中,行为人主体符合“理性人”这一经济学理论分析的最核心要求。在腐败领域中,行为主体、方式的独特性虽会使交易的形式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并不妨碍公权力主体“理性”选择的过程。因此,用经济学理论对腐败行为进行分析具有可行性。
  
  二、腐败的成本—收益机制分析
  
  用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腐败行为,则腐败中的各个环节可类同于商品交易行为。以腐败行为中的典型形态——贿赂犯罪为例。在贿赂型腐败中,掌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是“卖方”,需要获得公权力便利的行贿方是“买方”,用于交易的公权力则是“标的物”,行贿方给予的贿赂则是交易的“价款”。
  (一)腐败成本
  通过腐败行为,公职人员会获得一定的报酬,但同样需要支付一定的交易成本,而该成本就决定了公职人员是否会实施腐败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愿意去实施腐败。在一般的商品交易过程中,经营者的成本通常包括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由于腐败行为会受到一定的社会制裁,因此,腐败成本除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还包括惩罚成本。
  其一,腐败的直接成本,即为了腐败交易的完成所直接花费的支出,包括物质、人力和心理等成本。在腐败行为中,公职人员需要支付公权力来获得一定的经济报酬,而公权力是国家因职务需要无偿赋予公职人员的,且公权力的行使没有次数和时间的限制,因此,在腐败交易中,公职人员基本不需要付出物质成本。为了促成交易的成功,经营主体在交易中需要支付一定的人力和心理成本。在我国当前,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公权力在社会中尚处于被争夺的地位,钱权交易双方的地位实际上并不平等,因此,公职人员在公权力的“售卖”过程中基本上也不需要付出人力成本。在直接成本中,公职人员主要承担的是心理成本,即对自己的腐败行为一旦暴露将遭受的各种不利后果所承受的心理压力。这种心理压力既源于对法律制裁的担忧,也来自其内心道德情感的自我谴责。
  其二,腐败的机会成本,即行为人不实施腐败行为,而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收益,这部分收益实际就是公职人员的正当薪金收入和享有的社会地位。机会成本也是影响公职人员是否实施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三,腐败的惩罚成本,即公职人员因腐败行为所受到的一系列制裁,其中以刑事制裁最为突出。我国对公职人员的腐败犯罪行为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刑罚,包括罚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当然,在现实社会中,法律规定的惩处措施只是应然意义上的惩罚成本,实际的惩罚成本除了会受到案发比例(因犯罪黑数的存在)的影响,还会受到不正当“法律适用”的影响,诸如腐败分子虽然被立案追究,但因自首、立功、缓刑、假释等制度的不恰当适用,导致腐败分子实际受到的处罚较轻。以缓刑的适用为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缓刑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我国腐败犯罪的法定刑起点普遍较高,故腐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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