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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协商的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梁芷铭 许 珍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梁芷铭 许 珍 日期:2018-02-01 18:11:39
为,“在一个多元意见、选择自由不可能的环境里”,民意只能被看作“伪民意”,即使它是真民意,也无从知道它是不是“真民意”。只有在形成意见时,讨论是自由的、观念是多元的、信息是充分的,才能形成真正的民意。而基于政治身份、职业岗位、思想观念、利益倾向等方面的约束,立法协商难免存在表达困境:一些真实的个人的观点被压抑,一些违背个人意志的观点得以表达,一些人保持了沉默,而这正与“沉默的螺旋”密切相关。
  其次是话语困境。在立法协商平台上,基于立法协商主体的结构,活跃着党派话语、专家话语、部门话语等,这些话语以不同方式表达着自身的情绪、理性、价值判断。政协是“以界别为显著特征”的政治组织,政协委员应该“代表自己所联系的群体的利益”。[3]由于多方面因素影响,政协委员中客观存在着“代表性退化”“代表性膨胀”和“代表性不足”等“代表性缺失”问题,随之而来的就是话语缺失。[4]基于部门利益的考量,部门话语又难免逐渐变得强大,这就使得立法协商话语混乱,并极有被部门话语把持的危险。
  (四)立法协商环体困境
  立法协商环体涉及立法协商的自然、社会人文环境问题,即立法协商在何种环境下得以展开。显然,立法协商离不开一定的制度环境、法治环境,而立法协商的环体困境也正在于此。
  首先是制度困境。信息公开是立法协商的内在要求,包括立法项目、立法机关的会议、法案文件和审议讨论情况等方面都应属于公开的内容,但就目前来说,立法信息公开不够却是不争的事实。这显然与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有着密切联系。同时,立法协商的反馈制度也并不完善,往往是立法协商之后对参与者缺乏回应和反馈,使参与者对自己的相关意见和建议是否被采纳、在多大程度上被采纳毫不知情。
  其次是法治困境。良好的法治环境是立法协商得以推进的重要条件。法制环境至少涉及执政理念、立法、执法、司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多个方面,但实际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等问题依然突出,法治意识尚未在全社会普遍形成。这直接破坏了立法协商的大环境,影响了立法协商的积极性。
  三、完善立法协商的路径分析
  (一)优化立法协商主体
  法治中国是“主体法治素养生成与滋长的产物”,也是防止“法治主体异化为法治客体的必然”,法治中国的主体是“人民”。[5]无疑,“人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和“政协委员及各委员会的专家”不仅是立法协商主体,而且是法治中国的主体。完善立法协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使他们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上升到新的高度。
  优化立法协商主体观念是当务之急。完善立法协商,应当在法治思维的框架内优化立法协商主体的观念,使之契合于人们对法治、自由、公正、民主等美好价值的追求。不仅要让法律至上的观念、权力制约的观念进入他们的观念世界,而且要让人权保障的观念、正当程序的观念影响他们,使立法协商不再停留于表面的、所谓的“协商”,走出形式主义的陷阱,摆脱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集团利益的羁绊。
  提高立法协商主体业务水平刻不容缓。业务水平直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