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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协商的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梁芷铭 许 珍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梁芷铭 许 珍 日期:2018-02-01 18:11:39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在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不同的协商主体在不同程度上会陷入一些困境,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观念困境,即立法协商主体未能从观念上完全把握依法治国和立法协商要义,对立法协商停留于表面的参与,或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缺乏责任意识,不能真正发挥协商的作用,即为立法工作提供可供借鉴的意见和建议,以致一些维护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集团利益甚至违背宪法和上位法精神的法规得以出台,而那些为民众所期盼的法规则迟迟未能出台。
  其次是业务困境,即立法协商主体缺乏良好的业务素养。立法是专业性很强的一项工作。但实际上,不管是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还是工商联、无党派人士,既有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又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的成员并不多。因为这部分人士大多集中在高等院校和律师界,要么工于学术研究与教育教学,要么热心于律师职业活动,而对参与立法协商缺乏兴趣,以致影响了立法协商主体的整体业务素质。
  再次是身份困境,即立法协商主体对自身在立法协商过程中的身份未能形成自我确证,依然停留在人大代表、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政协委员等身份,而非把自身定位为立法参与者的角色,以致在参与立法协商过程中缩手缩脚、如履薄冰,或者难以超越党派利益、行业利益、集团利益,不仅难以把握、认识和利用立法规律,而且不敢发表自己作为一名公民和立法参与者的真实看法,影响了立法协商的质量和立法质量。
  (二)立法协商客体困境
  立法协商客体涉及的问题是协商什么的问题,即立法协商的对象问题。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广东经验”“广西经验”在内的“人大主导模式”,包括“南京经验”“福州经验”在内的“政协主导模式”。另外,北京、新疆、杭州、上海、武汉、河北、大连等地也开展了立法协商实践。但这并不足以掩盖立法协商的客体困境。
  首先是立法规划困境。立法规划是对国家、地方立法活动的整体规划。在立法协商视域下,立法协商是否应当与国家、地方立法规划协调一致,是否应当优先回应那些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等涉及立法规划的问题,依然值得关注。实践表明,精心编制的立法规划,最终都无一例外地被调整,差别只在于调整幅度的不同。
  其次是立法利益协调困境。凡法律法规均应进入立法协商,以听取不同的意见和建议,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应当把那些具有明显部门利益、地方利益、行业利益倾向的法规纳入立法协商的范围?如果一开始并不能对这些法规的利益倾向问题做出明确的界定,那么发现其利益倾向之后,是否应当及时将其驱逐出立法协商的范围?当前,在聚集了来自工商联、各党派、人大代表的协商场域中能否真正做到驱逐这些法规依然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三)立法协商介体困境
  立法协商介体涉及立法协商主体联系客体的问题,即以何种形式确保立法协商得以充分展开。目前,主要形成了网络论坛、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这些形式或者不记名,或者倡导畅所欲言,或者强调深入沟通,但依然面临突出的表达困境、话语困境。
  首先是表达困境。刘瑜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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