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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协商的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梁芷铭 许 珍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梁芷铭 许 珍 日期:2018-02-01 18:11:39
影响到立法协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立法协商主体业务水平是立法精细化、专业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不仅应当提高立法协商主体的立法业务水平,使他们真正参与立法过程,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而且应当提高立法协商主体的协商水平,使置于立法协商语境下的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得以充分展现,进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应当尝试推动立法协商主体专业化。立法协商,一是立法,二是协商,根本在于立法。因而应当逐步培养专业化的立法协商主体,以让他们能专注于参与立法协商活动,研究总结立法协商的得失,为新的立法协商活动提供有价值的观点。事实上,让他们为立法协商之外的俗务缠身,不仅容易迷失自我,还容易因为取得相关局部利益而侵犯立法协商的公正性。
  (二)科学规划立法协商客体
  鉴于立法规划的作用不宜高估,且存在一些体制性障碍,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本原则不甚相符,应当逐渐淡化由立法机关来编制立法规划并要求严格落实立法规划的思想和做法。在大数据时代,应当借助大数据,在尊重立法规律的基础上,及时调整立法规划。应当加快建立相应的法律大数据平台,使法律实践、法学研究、法律服务、法律需求等数据得以集中、共享和展示。同时,一些为民众所普遍期待的法律法规也将在大数据环境下浮出水面,为更多的人关注,而一些具有明显部门利益、行业利益、地方利益倾向的法律法规则难以藏身,这实际上为节约立法协商资源、提高立法协商效率创造了条件。
  (三)完善立法协商介体
  立法需要承认和尊重利益的差异,确保不同利益主体的需求得到真实、充分的表达,以便使各种利益中大部分或最重要的利益得到满足。在新媒体环境下,立法协商形式仍有更加多元化的空间。一方面,微博的广泛使用及其良好的互动功能为立法协商提供了新的空间。在微博空间里,包括关注者、评论者、发言者等在内的任何一个微博用户都可以获得立法协商的相关信息。当然,这有赖于立法协商参与者在开设微博、运营微博方面做出新的努力。另一方面,自由、信息充分、观念多元的协商环境对完善立法协商也不可缺少。这需要以更宽容的态度来对待处于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场合的立法协商主体。在这样的协商氛围中,没有人会因为政治身份的优势而获得更多的支持,也没有人会因为政治身份的低微而致使自己的真知灼见得不到表达和认同。他们关注着社会共同体利益的实现,既适应多数人的需求,又不忘记少数人的权利。
  (四)培育立法协商环体
  《世界人权宣言》把知情权确定为基本人权之一,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在立法协商过程中,信息公开比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一方面,人们需要了解哪些人代表自己参加立法协商,需要了解他们在立法协商过程中表达怎样的观点,需要知道立法协商的每一个程序。另一方面,人们对立法协商的结果同样重视,并对完善立法协商程序有着期待。这些都需要通过现代媒介让社会公众知晓。因为没有人有权利剥夺民众的知情权,且立法协商最终关乎民众权利的实现。权利意识让人们认识到,必须使用它才能维护它。立法协商必须把自己置身于民众的普遍监督之下,由民众的知识、经验、良知评判其工作的合法性。可以说,除此之外,构建良好的立法协商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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