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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中期
领导干部选任初始提名责任制分析/王 强 林 钧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王 强 林 钧
日期:2017-12-06 10:00:34
导干部选任初始提名主体、客体、过程和结果都要向社会进行公开,保障程序的公开性,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从而保障领导干部选任的权威性与公信度。
(四)提名责任完善化
本着谁提名谁负责的行为准则,确立责任实名制。党委提名由书记承担首要责任,组织提名由第一领导承担首要责任,一般党员和群众承担个人提名责任。提名主体对提名客体的行为表现负举察责任,当提名客体出现违法乱纪行为时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提名主体的责任。对于那些长期推荐庸者、劣者的提名主体限制其发言权甚至取消其提名权。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党纪和法律予以惩罚,从而规范提名主体的提名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初始提名责任追究应坚持适度原则。首先,初始提名是整个领导干部选任程序中的一个环节,被提名人员出现不良行为时除了追究初始提名责任,还要对筛选、比较、考察等环节进行问责,构建全面的责任机制,不应将责任全部归咎于初始提名主体。其次,个体行为模式会随着时间、环境、心理等因素而发生转变,在任职之前个体可能表现出良好的道德水平,但拥有权力之后其心理和态度很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出现贪污腐败等系列问题。虽然提名主体在提名之前对被提名人员德、能表现满意,但这并不代表提名主体能够掌控其后期发展,因此,提名主体的连带责任应设定一定的时间标准,将其责任限定在领导干部选任之前。
权责统一是领导干部选任初始提名规范与完善的关键与基础,建立权责明确的监督问责和责任追究机制能够切实提升人才选用质量,从而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对于良性政治生态的建设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童贤东.干部选任“初始提名”探析[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4(5):14-18.
[2]张维迎,邓峰.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解释[J].中国社会科学,2003(3):99-112.
[3]林学启.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研究[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2(5):37-40.
责任编辑 于小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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