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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中期

领导干部选任初始提名责任制分析/王 强 林 钧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王 强 林 钧 日期:2017-12-06 10:00:34
  (四)提名责任缺失
  监督机制在初始提名过程中处于严重空缺状态,尤其对主要领导者的监督是远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在政治实践中,主要领导者往往在人事管理方面掌握实权,即只有经过一把手的认可才有可能被选拔和任用。现阶段,初始提名权利与责任之间的对等性不强,一把手初始提名时受到的监督与制约有限,权力滥用的情况时常发生。在监督和责任机制缺失的情况下,经过一把手提名的人员在新的领导岗位任职之前可能本身已存在问题,出现“带病提拔”现象,提名主体是很少受到惩处的。领导者只享有权力而缺乏监督的不对称权力运行机制是衍生贪污腐败等一系列问题的重要原因,也是制约初始提名良性发展的关键性问题。
  上述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责任制度不完善,初始提名权成为少数人发展利益团体的特权。现阶段,领导干部选任过程中出现的失察、贪污腐败等多方面恶性现象都是这个问题的延续。基于此,规范与明确初始提名主客体范围,加强提名程序科学客观化建设,促进初始提名责任制建设成为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五、初始提名责任制构建与完善
  “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近年,党中央不断规范领导干部选任工作,提出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这为领导干部选任初始提名责任机制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导向。
  (一)提名主体明晰化
  首先,扩大提名主体范围。要充分保障一般党员和群众在初始提名中的权利和地位,在初始提名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加大一般党员和群众的发言权,将一般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作为领导干部提名的重要参考,转变由部分领导者垄断初始提名权的局面,在增强初始提名民主性的同时赋予勤政务实和敢于担当的领导干部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初始提名主体范围,将民主化的初始提名主体构成和意见表达上升为国家制度层面。其次,明确每一级领导者的提名权,尊重单位主要领导者的提名权。主要领导者较为清晰地掌握着单位内部门机构、工作情况和人员组成等,因此,对于人员与岗位之间的匹配性有着更为清晰的认知,保障主要领导者在提名上的发言权有利于保障人员选任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古代和国外经验,领导者的提名权应与连带责任联系在一起,以促进权力运行的正规性。
  (二)提名客体标准化
  提名客体标准制定的依据:一是关于领导干部选任的工作程序和相关政策文件,二是空缺岗位的工作内容、特点和要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打破初始提名的神秘化,在初始提名之前组织部门应将选任对象的标准要求予以公示,从而使党组织和社会各界对岗位、具体要求产生初步认知。在初始提名人员产生之后,组织部门应根据绩效考核的结果对人员进行筛选,排除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标准量化与自由裁量是相对应的,明确的提名指标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缩减人为操作的空间,保障信念坚定、清正廉洁的人员进入领导岗位。
  (三)提名程序规范化
  结果公正与否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程序的公正化决定的,为此,需要对干部动议程序、空缺岗位公布程序、提名反馈程序等进行规范。完善和规范署名提名程序,逐步取消口头提名形式,将带有署名的书面文件作为提名的必备材料,组织部门对其审核、归类、存档,作为问责的重要依据。有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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